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矿产品(煤炭)税费征收和治超治限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43060000/2012-07-20721 文号:永政通[2012]7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2-000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7-06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2-07-06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2-00004

永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永政通〔20127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矿产品(煤炭)税费征收和治超治限工作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我县矿产品(煤炭)税费征收(治超治限)信息化管理,实现科技治税、治超、治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费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永政办发201147号、永政办发201148号、永政通〔201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信息化系统开通运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2012711日上午8时起,全面运行信息化管理系统,矿产品(煤炭)税费实行尾数10公斤制征收,征收标准和查补标准按永办2011103号文件执行。

二、范围:县矿征办数据处理与监控中心、售票中心,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各煤炭税费验票站,各煤矿企业和站内煤坪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

三、税费征管操作规程

1.矿产品(煤炭)税费实行“信息程控管理、税费源头征收、票卡双重控制、离路验票监管”的征收管理办法,对矿山企业实行“企业管理卡”管理,对货运车辆实行“车辆准运卡”管理。

2.车辆必须办理“车辆准运卡”方能到矿山企业承运煤炭,没有办理“车辆准运卡”的车辆应及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车辆准运卡”。

3.矿山企业必须在201278日前领取“企业管理卡”,到县矿征办售票中心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预缴税费,购买“电子票”。

4.矿山企业发货时,在程控读卡器上刷“企业管理卡”和“车辆准运卡”,系统从企业“电子票”账户自动扣缴税费;车辆进入验票站称重,刷“车辆准运卡”,系统自动读取、比对复核称重数据、车辆信息等,若数据信息一致,打印《永兴县矿产品税费源头缴讫证》;若验票站核实的载重量超过源头称重重量200公斤,系统自动计算税费补征量及金额,打印《永兴县矿产品税费补征查验证》补征税费。对在矿山企业源头没有刷卡扣税的煤车,验票站不得放行,特殊情况通行按程序补征税费。

5.对站内煤坪企业实行“有效进货量”、“有效发货量”管理。煤坪企业“有效进货量”不足,煤坪企业要预存税费,购买“电子票”补足。

6.国有煤矿运煤车辆经过验票站使用《国有矿山矿产品过站通行证》通行,若车辆超重,按程序补征税费;外县车辆运输煤炭过境我县,凭“临时煤炭承运车辆管理卡”通行。

7、矿山企业原持有的《永兴县煤炭税费缴讫证》票据在2012721日后到县矿征办售票中心办理退付手续。

四、治超治限操作规程

1.“车辆准运卡”记载车辆的型号、轴数、车辆皮重、载货净重最大值。运货车辆在矿山、煤坪等源头装载货物时,所装载矿产品等物资的重量超过系统内设置最大载重量,系统自动提示车辆超载并报警的,必须卸载方能刷卡通行,实现源头治超的目标。

2.运货车辆进矿产品税费验票站查验时,刷“车辆准运卡”,如提示超载报警,则必须卸载方能刷卡通行。

五、法律责任与监督

1.矿山企业源头不扣缴税费,或弄虚作假故意不足额扣缴税费的,视为偷逃税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运货车辆故意冲卡、绕卡,或内外勾结放卡,造成无法比对复核货车信息、查补税费的,除足额补缴税费外,视其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3.矿山企业销售货物时,规避源头治超程控装置,或故意放行超载货车的,货车司机拒不配合治超操作,不源头刷卡的,造成源头治超无法实现,按照源头治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工作人员不认真操作矿产品(煤炭)税费征收(治超治限)信息化管理系统,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国家税费流失,车辆超载,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二年七月六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6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