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的通告
索引号:43060000/2010-11-20803
文号:永政通〔2010〕16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00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11-30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0-11-12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0015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的
通 告
永政通〔2010〕16号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合法证照后方可开采。凡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煤炭资源采掘活动的,均属非法开采。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全县境内所有非法采煤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煤矿业主应于2010年11月20日之前主动到县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或县国土资源局接受处理。对主动停止非法开采和投案自首的,将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不主动停止非法开采的,将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非法开采煤矿提供电力、火工产品、土地、地质资料、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否则,将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理。
三、对继续从事非法采煤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煤使用的工具、设备将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对非法井口、窝点将及时炸毁、填实。
四、对参与非法开采煤矿的黑恶势力和非法组织,县司法机关要依法从重打击。
五、严禁民工到非法煤矿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对不听劝阻的,将从严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运输非法开采的煤炭。否则,将依法没收运输的煤炭,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对复和乡煤矿实行停产整顿,只准通风、排水,严禁任何生产作业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县公安局要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对不服从政府监管的煤矿企业,要采取断电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股东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七、国家公职人员包庇、参与非法开采或为非法开采者通风报信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鼓励广大群众举报全县境内的非法煤矿和国家公务员、职能部门、乡(镇)、村干部参与支持非法煤矿开采或充当保护伞行为,举报电话:0735—5520418/5538512。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者1000至5000元的举报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