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索引号:698598533/2010-1366213
文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09-0001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10-28
签署日期:2010-10-28
登记日期:2010-10-29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0-10-28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0017
永兴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在特别防护期内,严格管理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山林旁边烧田土埂、稻草、秸秆、草皮灰和放“孔明灯”。
三、严禁在林区内吸烟、野炊、明火照明。
四、严禁在林区内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
五、严禁在林区内祭祀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炼山,严禁林区内的工矿企业、生产作业点、各类建设工程野外用火,严禁野外爆破。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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