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破坏渔业资源活动的通告
索引号:43060000/2010-10-20808
文号:永政通〔2010〕14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00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11-30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0-10-25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0012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破坏渔业
资源活动的通告
永政通〔2010〕14号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我县便江及其支流水域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县渔业资源和便江水域的生态环境。为切实维护我县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对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由县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由县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由县公安、工商、渔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持有电鱼、毒鱼、炸鱼等捕捞工具的,必须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主动上交县渔政管理部门或所辖乡镇派出所。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品、有毒物品和电捕作业工具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上交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四、对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凡发现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县渔政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35-5522370、0735-553017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