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0-1366242 文号:永政办发[2010]17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101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1-12-09
签署日期:2010-10-25 登记日期:2010-10-25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0-10-25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1016

 
永政办发[2010]17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

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兴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十月二十五日

 

 

               

永兴县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卷烟零售点的经营能力、经营规模以及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城建规划等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卷烟零售点,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秩序。

  第三条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三)便民服务原则

 (四)申请先后顺序原则

 (五)合理布局、便于管理原则。

 第四条 凡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人口与发证比例

  (一)城区发证经营户控制在所辖人口的7.5‰(含流动人口);

  (二)乡镇控制在所辖人口的3‰。

 第六条 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设定标准

  (一)数量指标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县卷烟市场实际,按卷烟销量、零售户的经营情况以及人口比例等方面因素,全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控制总数为:1910户,其中城区(含城郊乡9户、湘永煤矿57户)654户、油麻乡70户、马田镇(含马矿40户)215户、悦来乡51户、黄泥乡44户、大布江乡33户、洞口乡44户、千冲乡15户、七甲乡30户、鲤鱼塘镇39户、碧塘乡58户、湘阴渡镇78户、复和乡70户、油市镇70户、高亭乡59户、洋塘乡68户、塘门口镇30户、柏林镇49户、金龟镇53户、太和乡47户、樟树乡63户、香枚乡21户、三塘乡9户、龙形市40户。

 (二)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标准

 县城非主要街道按20-50米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米;各乡镇圩场按10米以上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三)不同区域内的卷烟零售点覆盖人口数量要求

1.县城区每个卷烟零售点覆盖人口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0户,零售点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2.乡镇、农村每个卷烟零售点覆盖人口数量原则上不少于80户,零售点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3.大型企事业单位内原则上每150户设一个卷烟零售点。

4.封闭住宅小区100户以下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个,2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七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镇5000/户,乡村3000/户);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和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城镇每户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乡村每户一般不少于6平方米;

(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字号)预核准通知书”;

(四)符合本规划提出的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标准的要求;

(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重点防火区域或场所,经营农药、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或不利于烟草制品存放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内及校门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三级公路以下的自然村;

(四)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等非固定场所;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拒绝接受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检查或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禁止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放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二)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变更登记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三)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四)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对同一地域内的申请人,均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作出办理许可决定。

(三)所在地段呈饱和状态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退一进一”的原则,即办理一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建立在所在地段注销一户的基础上进行,否则不予办理。

(四)同等条件下,残疾人、特困户、军烈属、下岗工人、复退军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优先审核发放。

  第十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永兴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永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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