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关于印发《永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0-1366245 文号:永民宗〔2010〕3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40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10-15
签署日期:2010-10-15 登记日期:2010-10-15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0-10-15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40001

 

 

 

永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永民宗〔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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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范宗教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宗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参照《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省宗教局HNPR-2010-44001)和《郴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民宗局CZCR-2010-51001)规定,我局制定了《永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永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0年10月15

 

永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


一、《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和《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擅自跨省举行超过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擅自举行大型宗
教活动的,或者初次擅自跨省举行超过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的,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活动尚未正式举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跨省举行超过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在二次以上,经责令停止活动能自行停止,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跨省举行超过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的,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在二次以上,经责令停止活动拒不停止,导致活动已经举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初次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且活动尚未举行、捐献资金尚未被动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初次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责令停止活动拒不停止,导致活动已经举行,捐献资金已被动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多次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或责令停止活动拒不停止,导致活动已经举行,捐献资金已被动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
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人数10人以下,尚未成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或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尚未成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人数20人以上的;或者责令停止活动拒不停止,导致朝觐成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初次接受宗教捐献,数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多次接受宗教捐献,数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多次接受宗教捐献,数额在5 000元人民币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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