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0-1366251 文号: 永规发〔2010〕21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44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09-28
签署日期:2010-09-28 登记日期:2010-09-28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0-09-28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44001

 

 

 

永兴县规划局规文件

 

            永规发〔2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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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兴县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中心:

    现将《永兴县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年九月二十八日  

 

 


永兴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从制度上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树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在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2倍罚款;

规划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时,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积极赔偿当事人损失等明显从轻行为的,可适当降低处罚,但不得少于1.01.5倍;

规划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时,拒不改正,但尚未造成危害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资质等级最低的不降级;

规划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时,拒不改正,且影响规划重新编制的时间超出三个月的。责令停止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超过3次以上的,责令停止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在规划审查批准后成果中存在十处以上违反非强制性标准条款的,责令改正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1.5倍的罚款;十处以下的责令改正,不予罚款;责改后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3、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在规划成果中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款的,责令改正,处规划编制费1.52倍的罚款;责改后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4、违反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及时申领规划编制许可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1.5倍的罚款;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处规划编制费1.5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该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规划编制费1.52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2、降低资质等级的规定依照许可条件对应确定;

3、当不再符合许可规定的最低条件时,适用吊销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防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产秩序的;

2、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指标,且无法纠正的;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4、侵占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及社会服务设施、绿地等规划用地,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

5、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6、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风貌以及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风貌保护的;

7、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造成重大破坏的;

8、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最低标准,严重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等,有可能引起严重纠纷的;

以上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能拆除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且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必须采取改正措施予以改正,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改变外立面效果

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处改变立面效果部分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的罚款;

立面色彩、形式、用材改变或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处改变立面效果部分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的罚款;

立面色彩、用材、形式改变或整改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较大,但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处改变立面效果部分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2、超规划审批面积

分为四个档次: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0%以内,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罚款;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0%以上至20%以内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罚款;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20%以上至30%以内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八罚款;

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30以上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罚款;

3、改变建筑物层高

单层层高改变在5%以下,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的罚款;

单层层高改变在5%~10%,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的罚款;

单层层高改变在10%以上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八的罚款;

因单层层高改变影响相邻关系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4、扩建、插建

不影响相邻关系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的罚款;

引起相邻权纠纷且得到解决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5、移位

不影响相邻关系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的罚款;

引起相邻权纠纷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的罚款;

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罚款取相应上限:

1、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下发后继续违规建设的;

3、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取证的;

4、产生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5、其它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罚款取相应下限:

1、违法建设行为人接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无继续违规建设行为发生,且积极配合查处,认真加以整改的;

2、违法建设未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或后果,且无相邻纠纷的;

3、其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以郴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规定的结构层高造价为依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细化标准:

1、限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5倍至1.0倍的罚款;

3、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规模超出批准规模1.0倍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5倍至1.0倍的罚款;超过批准建设规模不足1.0倍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下的罚款;

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限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对单项工程,当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一万平方米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单项工程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小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小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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