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0-20829 文号:永政办发[2010]1 4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10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0-08-31
签署日期:2010-08-31 登记日期:2010-08-3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0-08-31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1013

 
 
永政办发[2010]14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细则》(湘人口发〔2005〕36号)、《收取(退还)终止妊娠保证金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湘人口发〔2008〕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对象

以务工、经商、生活为目的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居住三个月以上(婚嫁除外)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县内跨乡镇流动育龄人员,为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对象。下列对象除外:

(一)夫妻户籍分离常住女方户籍地的,由女方户籍地进行计划生育管理;

(二)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三年及以上的,由现居住地纳入常住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

二、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原则

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必须遵循“协商前置”、“就高不就低”、处罚程序到位、利益和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三、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程序

(一)立案和调查取证

乡镇计生办发现居住在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或政策外妊娠对象时要进行立案调查,详细记录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妊娠事实、收入状况等情况。

(二)通报

现居住地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的违法生育事实、收入状况等情况采用书面形式(永兴县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对象情况通报单见附件1),通报给违法生育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同时抄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提供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平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

(三)协商处理

1.协商的主要内容

(1)确定征收单位。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原则上确定收入高的一方为征收单位,或实际征收金额高的一方为征收单位。违法生育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发现地报告县人口计生委立案查处。

(2)移交。确定征收单位后,办理移交手续。由移送方填制《永兴县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工作移交单》(一式三份),并经双方和县人口计生委签字。

(3)法律文书制作。征收单位负责法律文书的制作、立卷、归档,做到征收程序到位,法律文书规范。

(4)征收。征收单位负责按标准提出应征收金额,原则上由征收单位负责一次性足额征收到位。征收对象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分两期缴纳,但首次缴纳金额不得低于应征金额的60%;未到位部分可以委托另一方继续征收。征收对象拒不缴纳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5)社会抚养费的解缴及计入双方数额的划分。征收单位负责开具征收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并单笔解缴国库。

    根据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双方投入工作量大小,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划分计入双方上解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并分别按90%的比例下拨返还部分。

    ①现居住地作为征收单位完成全部征收程序、户籍地配合协助参与处理的,划分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上解社会抚养费的数额比例分别为70%和30%。

    ②现居住地只立案调查核实对象违法生育事实即移交给户籍地完成后续征收程序的,划分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上解社会抚养费的数额比例分别为30%和70%。

2.不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户籍地在规定工作日内没有回复的,视为同意现居住地作出的处理意见。

(2)未经协商作出的处理决定无效,县人口计生委有权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作出的征收决定,指定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计生办依法重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3)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再行协商,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人口计生委裁决。

四、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异地征收对象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异地征收对象的出生统计上报工作、节育手术落实等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原则上由户籍地负责。但现居住地未经协商进行异地征收的,负责对象生育情况统计上报工作和长效节育措施的落实,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必须落实绝育措施。凡违反抚养费征收程序向异地征收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相应增加计生集中服务活动节育手术任务,被省市抽查出生漏错报的,计入征收方工作责任,相应扣减计生综合评估分值。

(二)规范流动育龄人员终止妊娠保证金的收取。

现居住地发现政策外妊娠对象,应及时电话通报对象户籍地计生部门,填制《永兴县政策外妊娠对象移交单》向户籍地建立移交,户籍地计生部门应在12小时内回复并参与处理,原则上由户籍地接收对象及时落实终止妊娠补救措施,确属一时难以落实补救措施的,户籍地按规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收取的终止妊娠保证金由现居住地和户籍地按各50%的比例分成。户籍地12小时内不回复且不参与处理的,由现居住地酌情处理,并落实补救措施。

(三)规范出具《新登记上户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简称上户证明)。

新生儿上户证明一律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向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禁止篡改违法生育子女出生时间。出具上户证明时必须使用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制作、有流水编码的上户证明,由指定的专人签署姓名并加盖计生部门行政公章。县人口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户籍部门的协调,每月开展一次上户情况核查,发现违规出具上户证明的,将依法依规严肃予以处理。

五、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在异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

1.不履行法定程序、不制作法律文书的;

2.不通报、协商就作出征收(或收取)处理的;

3.对协商不一致,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作出征收处理的;

4.确定一方征收(或收取)后,另一方不配合、不支持的;

5.接到政策外妊娠通报后,户籍地12小时内不回复不参与处理的;

6.在违法生育对象怀孕期间就收取与未出生婴儿有关的社会抚养费的;

7.以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名义收取社会抚养费的;

8.违规出具上户证明的。

(二)对现居住地未经前置协商单方征收或抢征的社会抚养费,予以强行划拨,全额计入县级统筹资金;对一方不接受另一方的协商或双方协商不成,未经县人口计生委裁决单方抢征的社会抚养费,其70%划入县级统筹资金,另30%划拨计入非征收方上解社会抚养费资金。

(三)因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计生综合考核评估总分0.5分;通报批评后,仍然不改正的取消该单位计生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年终人口计生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附件:1.永兴县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对象情况通报单(式样)

     2.永兴县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工作移交单(式样)

     3.永兴县政策外妊娠对象移交单(式样)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永兴县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对象情况通报单

 

丈夫

姓名

 

出生年月

 

户 籍 地

 

婚姻状况

 

户籍性质

 

妻子

姓名

 

出生年月

 

户 籍 地

 

婚姻状况

 

户籍性质

 

现居住详细地址

 

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及收入情况:

 

 

 

 

                           

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当事人实际收入和户籍地年人均纯收入(或人均可支配收入)

                                 

 

户籍地计生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现居住地、户籍地计生办和县人口计生委各一份)


附件2

永兴县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工作移交单

 

根据《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              夫妇违法生育的处理移交如下:

一、违法生育对象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

 

三、协商一致的主要事项:

1.明确征收单位:

2.社会抚养费的解缴及计入双方数额的划分:

3.出生统计上报单位:

4.负责落实节育手术单位:

5.其他: 

 

移交单位(公章):              接交单位(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监交单位(公章):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永兴县政策外妊娠对象移交单

 

根据《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               夫妇政策外妊娠的处理移交如下:

一、妊娠对象基本情况:

 

二、妊娠对象生育情况:

 

三、当事人政策外妊娠情况:

 

四、协商一致的主要事项:

 1.明确落实终止妊娠责任单位:

 2.未及时终止妊娠收取保证金及分成:

 3.其他:

 

移交单位(公章):               接交单位(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监交单位(公章):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主题词:
计生  计会抚养费  征收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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