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0-1366262 文号:永政办发〔2010〕13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101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08-10
签署日期:2010-08-10 登记日期:2010-08-1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0-08-10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兴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永兴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的转业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和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的农村退役士兵。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坚持“扶持就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原则,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指令性分配,强制性安置,一次性就业”,一般安置对象实行“政府补助,自谋职业”。

第四条  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接枪入伍的烈士子女、弟妹或孤儿属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单位包干安置的办法,县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接收单位一次性安置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就业。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基本金4万元/人。

第五条  重点安置对象以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一般安置对象的提倡自谋职业。对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基本金为2万元/人,每超期服役1年增发1000元。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的对象,入伍时与县退伍军人安置办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退役时由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可享受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规定,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货款、户籍等六大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驻永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和条管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县政府以指令性计划下达,接收单位负责安置。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单位负责经济补助。

第七条  安置补助金的筹集

(一)县民政局、财政局设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人民政府按照实际安置人数将安置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掌握使用,县审计、监察部门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生活费仍按湘民安发[1999]14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市驻永单位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根据永政发[2001]32号文件精神,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三)安置补助金的筹集必须在城镇退役士兵退役的次年6月份全部到位。

第八条  安置补助金发放程序

(一)城镇退役义务兵凭入伍时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到县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经审核后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发给退伍士兵《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二)转业士官、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的农村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本人向县退伍军人安置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三)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退伍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县民政局领取安置补助金。

第九条  各部门、各接收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好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一)送兵主管单位和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负责做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及其家长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政治稳定。

(二)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必须在城镇退役士兵退役次年底以前安置到位;安置补助资金的发放必须在城镇退役士兵退役次年底以前全部发放到位。

(三)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和县退伍军人安置办、新闻单位要组织联合督查组,定期对各接收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或公开曝光,促进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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