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保留煤矿技改扩能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保证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60000/2010-07-20833
文号:永政办发〔2010〕12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101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1-12-09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0-07-09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1011
永政办发〔2010〕12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保留煤矿技改扩能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保证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兴县保留煤矿技改扩能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保证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3次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永兴县保留煤矿技改扩能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保证金缴存管理办法
为加快煤矿技改扩能步伐,强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办矿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缴存对象
经县政府研究上报的47处保留煤矿。
二、缴存金额及时间
1.煤矿技改扩能竣工验收经县煤炭主管部门初验通过的,不缴存技改保证金;经县煤炭主管部门测算,煤矿技改工程量完成50%以上的(含50%),缴存技改保证金70万元;煤矿技改工程量未完成50%的,缴存技改保证金150万元。
2.所有煤矿须缴存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保证金50万元。
3.技改保证金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保证金必须在2010年7月20日前缴存到位。凡不愿或没有能力缴存保证金的煤矿,县政府不确定为保留煤矿,并依法予以关闭。
三、管理办法
由煤矿和县煤炭局共同在县农行营业部开设保证金专户,资金一次性到位;由县煤炭局在各煤矿保证金专户上加盖印鉴,存折由煤矿自行保管,但煤矿不得单方面挂失和提前支取。
四、使用办法
1.煤矿按技改扩能实际完成进度,申请资金使用计划,由县煤炭局审查认定后,签核使用资金数额并加盖县煤炭局财务室印鉴,按县煤炭局核定的金额,在取款凭证上加盖印鉴,交煤矿到银行取款。
2.原则上煤矿的技改扩能竣工验收通过后,所缴存的技改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否则,除依法被关闭外,所缴存的技改保证金也不予返还。
3.原则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竣工验收通过后,所缴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并按《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0号)文件规定予以奖励。否则,所缴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保证金不予返还。
五、本办法由县煤炭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