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兴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0-1366317 文号:永政发〔2010〕8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0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06-22
签署日期:2010-06-22 登记日期:2010-06-24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0-06-22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0006

 
 
永政发〔2010〕8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兴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

《永兴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六月二十二日


 


                                  永兴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经营和社会公用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所有、授权经营、分类管理、单位占用、国资监管”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二)坚持经营权和收益权相分离原则;

(三)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经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八条  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九条  国有资产按占用类别分为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用(或使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用(或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和公用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等。

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县直管公房、城镇廉租住房、各类培训中心(含宾馆、招待所等)、门面以及其他能为占用单位提供收益的资产。

第十条  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交通工具、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等。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应收及暂付款等。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旅游资源经营权、地下管网使用权、城市公共泊车位经营权、特许经营权、道路、广场等重要基础设施冠名权以及其他国家所有的公用无形资产。

资源性资产包括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出资人权利。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履行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依法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资产评估、清查、处置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三)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集中管理、分类经营和有偿使用办法;

(四)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绩效评价机制,制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考核目标;

(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参与拟定县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六)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账卡管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配合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推动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七)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八)接受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部门间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资产进行调剂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实行无偿调拨:

(一)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合并或分设,将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调整的;

(三)其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调拨的。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标准的资产,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及经费来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审批手续。

(二)经审批同意下达批复,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购置的资产要及时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捐赠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拟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捐赠,企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事先上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捐赠、出租、出借、投资和担保。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献、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行政企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重组、破产、关闭、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审批手续。涉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利益的国有资产处置,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对涉案资产的处置,未经立案单位同意不得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及证明材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包括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有关证明材料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产权证明;

(五)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

(六)中介机构对报损资产的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经审批同意后,进入处置程序。先经中介机构评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再进行拍卖、挂牌、招投标,最后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资产处置批复。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土地资产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企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以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七章   资产经营和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和目标管理制度。

(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按年度确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目标任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任务。

(二)经营单位按季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报送财务报表和资产报表,并保证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均衡入库。

(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经营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单位及负责人的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和公用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等实行集中管理、分类经营、有偿使用。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资产处置和有偿使用等收入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财政按收入总额的5%计提业务费,用于国有资产管理支出。

 

第八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按年度以公开竞争性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三十一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调解、裁定。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产权纠纷,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出报告。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七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县财政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全县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国有资产和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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