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0-1366318 文号:永政办发〔2010〕9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1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06-22
签署日期:2010-06-22 登记日期:2010-06-24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0-06-22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1008

 
永政办发〔2010〕9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

《永兴县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永兴县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及《永兴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发〔2010〕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县属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县级派驻县外办事机构和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以及利用原资产进行改(扩)建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原则;

(二)有效利用和盘活增值原则;

(三)职工评议和民主决策原则;

(四)逐级审核和集体审批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以及低效使用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或低效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和其他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依法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或长时期未履行义务以及由于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而造成的资产损失;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第七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改(扩)建、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改(扩)建,是指在所有权和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通过装饰、装修、拆除重建或增加容积率等方式对本单位房地产资产的处置形式;

(五)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分工如下: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1.行政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单项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

2.行政企事业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导致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

3.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跨级次、跨部门、跨地区划转、调拨;

4.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划转或转让给其所属企业;

5.企事业单位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国有无形资产的处置。

(二)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批:

1.单项账面价值1- 50万元(不含5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5-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

2.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报损、报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对外捐赠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项账面价值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批量账面价值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一级预算单位由本单位审批,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四)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之间划转、调拨、置换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本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或者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审批手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或审批。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国有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根据县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上报的资产处置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县长审批。

(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或备案表后,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备案。

(六)对部分专用设备或其他国有资产,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中介机构评估条件的,可采取由单位职工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联合评议,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部门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或备案,可作为资产价值认定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等基本情况的报告;

(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文;

(三)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及相关部门的论证意见;

(四)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需提供下列资料:

1.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收据;

2.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

3.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五)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单位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

2.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

3.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抵押物等;

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双方单位的法人证书;

6.其他相关材料。

(六)报损、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对于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专项设备,其报损报废的鉴定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具书面意见;

(七)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内部情况说明;因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情况说明以及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下列资料:

1.呆坏账形成情况说明和债务人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九)非改制企事业单位以出售(出让、转让)、改(扩)建、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安置方案和处置收入使用方案等资料。

第十一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而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批准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由临时机构和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处置。

第十二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县招投标局统一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行政企事业单位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

县驻外办事机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处置的资产,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凭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处置的资产,其资产交易“确认书”是申报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有效凭据。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十五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包含土地出让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十七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和收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收入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违反规定不缴或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企业改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2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