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太和乡辖区内砂石税费实行集中据实征收的通告
索引号:43060000/2010-06-20839
文号:永政通〔2010〕10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0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11-30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0-06-18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0008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太和乡辖区内砂石税费实行集中据实
征收的通告
永政通〔2010〕10号
为依法加强砂石税费征管,防止砂石税费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税费征收行为的通知》(郴政办发〔2006〕21号) 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太和乡辖区内的砂石税费实行集中据实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0年7月29日上午8:00起,对太和乡辖区内砂石税费实行集中据实征收。
二、征收对象:太和乡辖区内砂石生产经营企业。
三、征收标准:砂石税费实行吨位制征收,征收标准为3.5元/吨。自觉领购“缴讫证”票据的,按3元/吨征缴;验票站查验后,“缴讫证”票据不足部分,由验票站按3.5元/吨足额补征。
四、征收方式:县税费征管部门委托太和乡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砂石税费实行设站集中据实征收,县内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砂石生产经营企业征收相关税费。太和乡辖区内的各砂石生产经营企业,要在2010年7月29日前凭有关证照到太和乡财政所领购砂石税费“缴讫证”票据,并在“缴讫证”背面加盖本企业公章。运输砂石的车辆要主动验票过站,验票站未设磅前按1.5吨/立方米实行量方征收。
五、依法严厉打击偷逃税费、抗缴税费、扰乱税费征管秩序等违法行为。
(一)对冲卡、绕卡等偷逃税费的,依法处以未缴或少缴税费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转卖、倒卖“缴讫证”给非法砂石生产经营企业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二)对聚众闹事、妨碍、扰乱征管秩序、围攻冲击税费征管单位、暴力抗缴税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打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索贿受贿、内外勾结侵吞税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税费征管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