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2010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0-20841 文号:永政办发[2010]8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10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2-11-22
签署日期:2010-05-31 登记日期:2010-05-3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0-05-31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1007

 
永政办发[2010]8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2010年社会救助
“阳光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兴县2010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永兴县2010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实施,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通知》(湘民办发〔201023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一次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清理核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核心理念,通过在全县组织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 依据乡低保、农村五保有关法规政策清查的原则;(二)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逐户核查、全面清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清理核查的重点对象

清理核查的重点对象是:在职村干部或其直系亲属、近亲属及退职村干部享受低保对象;国家公职人员父母、岳父母享受低保对象;失地少地农民、企业破产改制人员等成批纳入的低保对象;有女且具有供养能力或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的五保对象。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分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取消其享受低保或五保待遇的资格:

(一)城镇低保对象

1.有住房而又自建私房或家庭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或3年内装修现有住房标准达10000元以上,以及在享受低保期间装修现有住房的;

2.法定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之间因相互不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被赡养人子女具有赡养能力的;

3.家中购买使用空调、电脑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4.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5.有固定店面做生意的;

6.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7.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自费学校就读的;

8.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9.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10.有赌博、购买地下六合彩、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1.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

12.家庭水费、电话费(含手机话费)和电费合计超过160/月(审核前三个月平均数)的;

13.连续出县外半年以上或外出打工收入难以核实的;

14.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15.低保对象已进入社保领取退休工资的;

16.低保对象重新就业或子女就学毕业并就业,家庭生活条件好转的。

(二)农村低保对象

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者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在劳动年龄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而不从事生产劳动导致承包管理的耕地、山林、水塘等被抛荒的;

5.拥有空调、摩托车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6.因酗酒、赌博、购买地下六合彩、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其本人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7.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8.长期不在本行政村居住的(连续一年以上);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未处理的;

10.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

11.在职村干部家庭享受低保的。

(三)农村五保对象

1.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孤儿;

   2.年满60周岁仍有生活来源的;

3.有女且具有赡养能力的。

四、工作步骤

全县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从201061日起至20101031日止,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61日—2010620日)

 县开发区、各乡镇要制定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核查工作进行动员布署,培训工作人员,广泛深入宣传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意义、方法和享受低保五保供养的条件、申请审批程序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个人申请阶段(2010621日—2010720)

20106月份在册的已经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待遇的对象,以户为单位,必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进行重新申报,并分别填写《永兴县城市低保对象年检审核表》、《永兴县农村低保对象年检审核表》、《永兴县农村五保对象年检审核表》,其中在职村干部直系亲属、近亲属及退职村干部享受农村低保对象须填写蓝色的《永兴县农村低保对象审核表》。

(三)村(社区)调查申报阶段(20107212010820日)

1.入户调查。由村(社区)组织对每个低保对象100%逐户开展入户调查,进行重新审查,一看家庭财产状况,二问家庭收入,三查就业情况,四核水电气支出情况,五访隐形收入。调查人员要对调查结果负责。  

2.村(社区)评议小组评议。村(社区)组织所在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退休干部职工代表、村(社区)干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3.村(社区)对评议小组民主评议通过的名单、救助类别、救助标准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乡镇政府审核阶段(2010821日—2010920日)

1.审核村(社区)上报的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真实等情况。

2.审核村(社区)评议、公示等工作程序是否到位。

3.入户调查。对村(社区)上报的申报对象100%逐户上门调查复核。

4.评审入户调查复核对象。县开发区、各乡镇评审小组由乡镇长(开发区主任)、分管民政工作领导、纪委书记、党政办主任、财政所长、民政助理员等57人组成,对上门调查复核的申报对象逐一评议审核,并将评审通过的名单返回村(社区居)委会公示。

(五)县民政局审批阶段(2010921日—20101031日)

1.入户调查。县民政局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实行入户抽查,抽查的比例为所在乡镇40%的村,抽检合格率在95%(含)以上但未达100%的,按不合格比例相应核减其总申报人数,合格率在95%以下乡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开展清查工作。对城镇低保对象实行100%逐户上门普查核定。

2.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组成评定审批小组,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对县开发区、各乡镇上报的审核对象进行评定审批,并将审批名单返回县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以县开发区、乡镇、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城乡低保清理核查工作的领导,成立永兴县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邝良桃任组长,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审计局、县广电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民政局局长廖翔鲲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县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低保政策法规办事。在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又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要把好事做好,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管理,巩固成果。县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此次社会救助“阳光行动”为契机,认真总结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工作的经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县民政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受理举报电话(县低保中心:0735-5538251),凡举报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每一例3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严肃纪律,落实责任。此次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实行县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对清理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了事,该清退未清退,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对违背政策规定搞“人情”低保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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