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43060000/2010-05-20842 文号:永政通〔2010〕8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0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11-30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0-05-2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0005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抢栽
抢种行为的

通      告

永政通〔2010〕8号


    为有效遏制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抢栽抢种现象,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兴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告》(永政通〔2010〕2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抢栽抢种行为是指发布建设项目征地(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公告拟征地红线范围内栽种树木、竹木、果木、苗木、花卉等农作物的行为。

二、严禁在建设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青苗补偿。

三、凡在征地公告或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种植户在拟征地红线范围内种植的果树、经济林及其它农作物,在土地征收(用)时由县国土、农业、林业部门对农作物进行分类分级和亩植数量认定,并按照《永兴县征用土地青苗补偿实施方案》(永政办函〔2008〕113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偿,确保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拟征建设项目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含县开发区)对抢栽抢种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县优化办要严肃查处破坏征地秩序和项目建设环境的行为;县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征地补偿和阻挠项目建设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苗木经营种植的日常检查。县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对非法种植和经营苗木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从苗木源头控制征地抢栽抢种行为。

六、县政府授权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其它单位和个人(含项目部)不得擅自从事征地拆迁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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