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便江风景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索引号:43060000/2010-05-20843 文号:永政通〔2010〕7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00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11-30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0-05-18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0004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便江风景区集中整治行动的

         

 

永政通〔2010〕7号


    为切实加强对便江风景区的保护,提升便江风景区旅游品位,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便江风景区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直接向便江倾倒、排放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所有在便江风景区内从业的船只、商店、餐馆、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生产生活产生的垃圾和污水要实行统一集中处理,不得直接向便江倾倒、排放。

二、严禁在便江河道及便江旅游规划区内非法从事砂石采挖;所有采砂、运砂业主要做好弃料处理,严禁在河中造成尾堆,影响航道安全。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经营砂石场的行为。

三、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便江旅游规划区内进行景点(区)开发,建设建筑物和搭建临时性厂棚等。违者,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责令恢复土地原貌。

四、严禁在便江风景区、龙山湖等区域乱堆乱放林木。

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便江风景区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开垦、种植、开矿、办厂等活动,严禁炸鱼、电鱼、毒鱼。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五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