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0-1366327
文号:永政办发[2010]4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10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1-12-09
签署日期:2010-03-30
登记日期:2010-03-30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0-03-30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1004
永政办发[2010]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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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兴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兴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永兴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进一步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 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和建立健全档案制度等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到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并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临时救助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原则上是具有我县户籍的常住居民),可享受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范围: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包括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等;
3.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2.因医治危重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3.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下列对象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灾、冰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属于国家专项救助的对象;
2.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3.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5.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6.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7.参与法律、法规及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8.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工作人员的;
9.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六条 实行临时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按照下列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对比较困难、自救能力较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县开发区,下同)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元;
(二)对严重困难、无自救能力或因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第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只能申请一次,确因情况特殊需二次救助的,总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4000元。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相衔接,一般情况不得重复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五保户、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或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及时安排人员,会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属于乡镇救助范围的,由乡镇民政办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直接发放临时救助金。属县民政部门救助范围的,由乡镇民政办(开发区社会事务部)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临时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乡镇民政办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5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日。
乡镇民政办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的临时救助,县民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研究审批。
第十条 对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等特殊情况的家庭,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受理,进行调查,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根据及时、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由县民政部门或乡镇民政办在完成审批手续后直接发放。
第五章 临时救助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主要来源为:
1.县财政预算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根据临时救助需要及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年增加资金投入;
2.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县级预算城市低保资金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3.上级补助资金;
4.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门核算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余情况,同时要安排一定的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民政部门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实物救助。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采取备用金报账制管理方式,实行分级发放。
(一)下拨乡镇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具体情况制定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季度拨付一次。乡镇要在核定的用款额度内实施临时救助。并建立临时救助人员信息档案,建立发放台账,每季末将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报县民政部门审查核销。
(二)县民政部门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季足额预拨备用金。每季末县民政部门将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审查核销。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救助金的,由县民政部门追回冒领款物,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救助△ 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