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0-1366329 文号:永政办发[2010]3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1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2-11-22
签署日期:2010-03-16 登记日期:2010-03-16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0-03-16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1003

 
 
永政办发[2010]3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调整
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调整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永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调整方案(试行)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湘合医组字〔20093)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重新确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21家)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湖南省中医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湖南省红十字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湖南省脑科医院)、湖南省马王堆医院(湖南省马王堆疗养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省结核病医院(湖南省结核病防治所)、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总队医院、湖南旺旺医院、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附属医院。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9家)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南院、北院)、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湘南学院附属医院、郴州市中医院、郴州市精神病医院(博雅医院)、郴州市妇幼保健院、解放军169医院198临床分部、湖南省核工业240医院、郴州光明眼科医院。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30家)

永兴县人民医院、永兴县二人民医院、永兴县中医院、永兴县妇幼保健院、永兴县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科)以及全县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和湘永矿医院、马矿医院。

()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途如有变更,以省、市卫生厅(局)文件为准。


二、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医院

类别

医院

级别

起付线

(元)

补偿

比例

(%)

医院

类别

医院性质

医院

级别

起付线

(元)

补偿比例

(%)

 

定点

医疗

机构

乡镇级

80

80

非定点

医疗机

非定点

公立医

院机构

乡镇级

300

60

 

县级

800

50

 

县级

200

70

 

市级

1000

35

 

市级

500

50

 

省级

1200

35

 

省级

700

50

 

民营

医院

不论

级别

1500

30

 

()每人每年累计医药费补偿封顶线由3万元调整到6万元。补偿金额=(住院总费用-不可报销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参合农民到永兴县二人民医院、永兴县中医院住院,其补偿标准按县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参合农民因病在各级定点医院住院的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治疗费以及与疾病有关的必需检查费,减去按规定不能补偿的费用后,余额未达到起付线的,按可报费用的25%予以补偿。

()参合农民因病多次住院,每次均扣除起付线,起付线累计达到1000元后不再扣除起付线。

()因打架、斗殴、自残、自杀、吸毒以及违法乱纪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不予补偿。其他意外伤害因不属于基本疾病,其在省、市、县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分别统一为800元、40%;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统一为500元、60%

()参合农民在永兴县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补偿应在出院后按要求及时办理,在永兴县外发生的住院费用,按运行年度时间界限延长至次年3月底,逾期不予办理。

三、提高各类费用较高的医学仪器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补偿比例

()各类进口材料、各类人造器官、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按其费用的30%纳入补偿范围。

()核磁共振(MRI)CT、彩超、冠脉造影、数字血管减影(DSA)、动态心电图、高压氧舱、γ-刀、X-刀等按其费用的60%纳入补偿范围。

()国产体内放置材料按其费用的50%纳入补偿范围;一般卫生耗材按50%纳入补偿范围。

()重症贫血、急性失血性休克和术中紧急输血(包括红细胞、血小板、血浆)按其费用的60%纳入补偿范围;心电监护、血氧饱和度、重症监测按其费用的60%纳入补偿范围;放射治疗、核素治疗、血液透析全额纳入补偿范围。

四、调整特殊及慢性病种门诊补偿范围及年度限额补偿标准

()特殊及慢性病种门诊补偿范围和标准

特殊及慢性病种名称

年度限额

补偿标准

 (元)

特殊及慢性病种名称

年度限额补偿标准

(元)

1

恶性肿瘤

800

2

尿毒症

800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800

4

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排异

800

5

地中海贫血

800

6

帕金森氏病

600

7

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

600

8

风心病(心功能Ⅲ级以上)

600

9

冠心病(心功能Ⅲ级以上)

600

10

高血压Ⅲ期(有心、肾、眼、脑血管并发症之一者)

600

 

特殊及慢性病种名称

年度限额

补偿标准

(元)

特殊及慢性病种名称

年度限额补偿标准

(元)

11

糖尿病(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600

12

肝硬化

600

13

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600

14

系统性红斑狼疮

600

15

脑血管意外长期卧床(中风)

600

16

重症肌无力

600

17

肾病综合征

600

18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600

19

库欣综合征

600

20

肺结核

(目录内用药不少于50%

600

21

癫痫

500

22

精神病

500

23

甲亢(甲亢性心脏病心

功能Ⅲ级以上)

500

 

 

 

()尿毒症患者需进行血液(腹膜)透析的以及癌症患者后续化疗,其费用按每季度住院一次予以补偿(每季均扣除起付线,扣满1000元为止)

()特殊及慢性病种实行申报审查报账制。

1.如病人在本年度住过院,凭省、市级医院科诊断书,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审批。

2.县级医院的要有相关检查报告单(要求电脑打印),或是要有门诊电脑发药单据,或药房电脑票据。

3.患者在县、市级医院住院过,但未写清详细病情,如补偿单只有高血压或糖尿病,可复印病历首页或入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公章,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审批。

    ()特殊及慢性病种实行一次性补偿制。患者可于疾病治疗结束或运行年度结束前,到乡镇审核站一次性申请补偿。

五、提高部分单病种定额补偿标准

()手术治疗阑尾炎,不分医院级别,补偿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手术治疗睾丸鞘膜积液,不分医院级别,单例补偿由400元提高到600元,双侧补偿由700元提高到900元。

()手术治疗腹股沟疝,不分医院级别,单侧补偿由700元提高到900元,双侧补偿由900元提高到1100元。

()泌尿系统结石体外碎石,不分医院级别,补偿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40(一年限报一次)

()利用传统中草药治疗毒蛇咬伤(不住院),补偿标准由200元提高到300元;对动物咬伤注射狂犬疫苗补偿标准不变,即每人次固定补偿100(不含血清)

()符合计生政策的农村孕产妇平产全部免费,其中在乡镇卫生院限价600元,中央政策补偿300元,新农合补偿300元;在县级医院限价850元,中央政策补偿300元,新农合补偿550

元;剖宫产住院在乡镇卫生院限价2000元,在县级医院限价2500元,中央政策每例补偿300元,余额部分按一般疾病补偿标准补偿。

六、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

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补助。普通门诊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金额实行封顶。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年度内获得普通门诊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0元×本户参合人数。家庭户内的金额可一次性用完,当年结余也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抵冲下一年度农民参合的自缴经费。

()普通门诊补偿范围:

1.治疗费:诊查费、检查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等常规治疗费用。

2.医技检查费:B超、心电图、X线透视照片、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

3.《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不予门诊统筹补偿的范围:

1.在本县外医疗机构和本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

2.《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费用和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用;

3.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与损伤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

4.本身无疾病而到医院购买非治疗性药品或滋补药品费用;

5.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药费用。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县内县级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含马矿、湘永矿医院)以及经县卫生局认定的村卫生室。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卫生室可以认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临床从业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或者是已注册乡村医生;护理人员应当为已注册护士;

3.房屋和设备符合《湖南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要求;

4.承诺执行合作医疗政策并服从乡镇卫生院行政业务管理;

5.具备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

七、本方案自201041日起实施。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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