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0-1366330 文号:永政办发[2010]1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1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11-30
签署日期:2010-03-09 登记日期:2010-03-09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0-03-09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1002

 
 
永政办发[2010]1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兴县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1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九日



永兴县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包括滞纳金,下同)管理使用工作,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57号)、《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抚养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造成相应增加社会事业公共性投入进行补偿的行政性收费。

第三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县开发区,下同)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县国库,支出纳入县财政预算,由专户下拨。社会抚养费不征收非生产性支出政府调节资金,不抵减政府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正常投入。

第五条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解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必须每10天集中解缴到县国库一次。

第六条  县国库每10天将入库的社会抚养费拨入县社会抚养费管理专户,县社会抚养费管理专户每10天依据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提供的入库数据与征收单位结算一次,并按规定的比例下拨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从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至核拨到征收单位账户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实行社会抚养费结算国库垫付制度。每年初,由县国库预拨100万元到社会抚养费管理专户作为社会抚养费结算的垫付资金,年终决算时扣回。

第八条  终止妊娠保证金纳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其他非税收入管理。其中:已落实终止妊娠措施的,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并将需退还的金额直接划退到相关当事人账户;未落实终止妊娠措施出现违法生育的,当事人所交纳的终止妊娠保证金不能冲抵其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相关乡镇应及时通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社会抚养费解缴国库手续。同时,对不予退还给当事人的终止妊娠保证金纳入社会抚养费管理。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统一使用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照规定下达《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发放给乡镇财政所的非税收入票据,应注明“此票不作征收社会抚养费使用”字样,严禁使用此类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收社会抚养费的票据实行“限额领用、核旧领新、票款同步、按月结报”的方式进行规范管理。征收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管理和核销、结报。

征收单位年初要将社会抚养费票据管理员名单书面报送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县人口计生委,如中途更换,应及时书面通知。

根据征收单位业务量和解缴结报诚信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票据每次分别限领1-3本,领用新票据前必须把原来领用的票据全部缴销。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票据实行每月结报,无论票据是否开具完,每月下旬都要结报。结报前要及时将社会抚养费按票据金额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然后将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缴款凭证交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核销票据。

第十一条  规范社会抚养费票据的填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降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严禁在未足额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票据上注明“一次性征收清”等字样或与此相同、相近意思的内容。填写社会抚养费票据要与相应法律文书衔接一致,不能出现缺项、错项。票据管理员在核销票据前应对照以下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完善和处理。

1票据不得遗失或缺联。如发现此类现象应及时报告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县人口计生委,当事人应提交一式两份的遗失票据说明书,并及时在市、县有关媒体刊登启事,声明作废。

2票据不得缺、漏、错填项目。票据必须填写被征收对象的姓名、住址和征收决定书编号、实际征收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等。

3票据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4票据上下联项目、金额必须一致,字迹清晰。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额、专项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三条  县级直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拨付给征收单位,用于县本级人口计生事业支出。乡镇受委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分为返回乡镇部分和县级统筹部分。

返回乡镇部分。县级每10天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提供的各乡镇实际缴纳入库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90%的比例分别拨付到各乡镇,专项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县级统筹部分。各乡镇实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10%由县级统筹安排,用于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返回乡镇部分由县人口计生委、县财政局核拨。县级统筹部分安排到乡镇的专项资金,由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县人口计生委委务会集体研究,县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县计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核准拨付。

第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返回乡镇部分使用范围:

  1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支出,根据独生子女保健费实际支出数额,乡镇负担50%

  2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结扎户家庭养老保险支出,根据实际为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支付的养老保险数额;

  3.政策规定应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其他有关奖励经费支出;

    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的救助支出,根据实际发放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的救助金额;

  5节育对象补助支出,包括给予节育对象的营养补助、车旅费补助、困难补助以及节育手术后遗症对象的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误工补贴等;

  6乡镇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经费支出,根据每次开展活动实际发放到计划生育户的金额列支;

  7.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编外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经费支出,包括人员基本工资及补助性工资,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8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支出,包括计划生育服务所、村计生服务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各种技术服务手术检验仪器设备、计划生育宣传设备等支出;

  9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包括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宣传牌、流动宣传车、乡(村)计生专干继续教育、订阅报刊以及乡镇举办计划生育业务培训班、召开例会等开支(包括食、住、材料费等);

  10技术服务开支,包括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村服务室的药品、药棉、纱布、输液器等卫生材料支出。

    11办案费用支出,指查处违法生育等案件,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办案人员补助费、举报奖金等支出,其中办案人员补助费和举报奖金不得高于实际征缴入库社会抚养费的15%

    12补助村级计划生育基础建设支出,指补助村一级除场所修缮费、设备购置费以外的计生专项经费,如: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专项经费、开展某项人口调查经费、育龄群众生殖保健专项补助等;

    13抽样调查费支出,指迎接省、市、县平时或年度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接待费用;

    14其他业务支出,指除以上各项经费开支以外的乡镇计划生育日常开支,包括公务费(计划生育服务所的办公费开支,如购置办公用具,水、电、电话费开支,防寒防暑费、差旅费,证照费用,票据购买费用等)、业务费、招待费、学习考察费等。

  上述支出项目,除直接支付计划生育对象相关经费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补助费用外,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批量物品采购必须列出清单,费用发票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核人共同签字后方可审批报销;相关补助费、差旅费(特别是住宿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超标准部分由当事人自行负担;车辆维修保养、加油严格按照公务用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县级统筹部分使用范围:

  1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支出,根据独生子女保健费实际支出数额,县统筹负担50%

  2自愿放弃再生育夫妻一次性奖励支出,根据当年自愿放弃再生育夫妻应奖励金额,超过当年县财政安排的部分;

  3县级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经费支出,根据每次开展活动实际发放到计划生育户的金额列支;

4其他支出,包括专项活动对乡镇的补助经费、乡镇因人口计生工作发生意外事件的补助经费和对困难乡镇的补助经费支出等。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县人口计生委和受委托的乡镇应当定期将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和财政核拨的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审计,并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根据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评定三名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工作先进单位,各奖励0.5万元,奖金从社会抚养费县级统筹部分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口和计生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停止发放单位收入票据、停止拨付社会抚养费返回款、停止安排社会抚养费县统筹经费、降低社会抚养费返回比例(不少于5个百分点)、收回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利;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从乡镇财政所领取票据收取社会抚养费和终止妊娠保证金的。

    2超过一个月不结报社会抚养费票款的。

    3坐支、挪用社会抚养费数额较大,不及时纠正的。

    4贪污、私分、侵占社会抚养费的。

  5单位负责人强制或经办人员擅自主张或主动策划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6涂改、伪造、毁灭账表等凭证的。

    7阻挠、拒绝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相配套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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