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0-20854 文号:永政办发[2010]2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0-01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0-03-08
签署日期:2010-03-08 登记日期:2010-03-08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0-03-08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0-01001

 
 
永政办发[2010]2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三月五日


永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创新工作,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修订)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65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永兴县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为永兴县最高综合性科技奖,每两年评奖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等级、奖金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取得重大成果、推广应用引进高新技术并获得显著效益,为    我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

    第四条  主要完成单位指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的研究、投入、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五条  主要完成人员指对申报项目的完成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实行限额奖励,奖励项目数不超过6项。

    一等奖:每项奖金8000元,项目获奖单位发给奖状,项目完成人员取前9名发给荣誉证书。

    二等奖:每项奖金5000元,项目获奖单位发给奖状,项目完成人员取前7名发给荣誉证书。

    三等奖:每项奖金3000元,项目获奖单位发给奖状,项目完成人员取前5名发给荣誉证书。

    第七条  设立永兴县科技奖励基金5万元,县财政每两年预算一次,本次剩余的奖励基金可以累入下一次奖励。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通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项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县科学技术奖。

    (一)省内先进、单项项目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纯利润30万元以上的;

    (二)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中,为我县财政增收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效益或更显著的社会效益(100万元以上);

    (三)依靠科技进步,使企业大幅度扭亏增盈,成效显著,年扭亏或增盈额达50万元以上的;

    (四)获省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农业丰收奖(含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创新奖、科技进步奖)、或获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

    (五)在科学技术其它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的。

    第九条  对具备申报条件,但必备手续不全,或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要求

    第十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单位或个人向县评审委员会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由项目主持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必须按规定填写《永兴县科学技术奖申报书》,配齐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要有统计部门或财税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

    第十三条  社会效益显著的必须是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直接关系,实施后解决了重大问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设立永兴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县科技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实行两年聘请一次,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5名、秘书长1名。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科技局。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永兴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负责评议、审查科学技术奖项目,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负责申报市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聘请特邀评审员,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由评审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办公室将有关资料分送给有关评审员或专家,按要求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每个申报项目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委在充分熟悉申报项目的前提下,以会议形式对申报项目进行逐个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等级,获半数以上视为评审通过。

    第十九条  评审通过后的奖励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奖金的分配和奖状的颁发

    第二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分配。集体完成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所得资金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辅助人员所得奖金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30%;奖状归集体所有。个人完成的项目,奖状、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各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或转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推荐和审定县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获奖项目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撤销其奖励,追回全部奖金和荣誉奖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永兴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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