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09-1366335 文号:永政办发[2009]66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09-0102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12-31
签署日期:2009-12-31 登记日期:2009-12-3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09-12-31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09-01023

 

永政办发[2009]66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兴县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永兴县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场地平整、基坑(槽)与管沟开挖、路基开挖、人防工程开挖、地坪填土以及路基填筑、基坑回填施工等招标投标。  

     第三条 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垫资等理由强揽、垄断土石方工程,妨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土石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进行土石方工程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履行立项、征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土石方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代理机构或者县招标投标管理局交易中心代理招标。  

     第九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经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后,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招标投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及国家相关定价依据,定期编制土石方工程政府指导性预算标准并予以发布,招标人应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土石方工程施工资质和对招标项目组织施工建设的能力。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经监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人原则上应有7个以上投标人;投标人在3个以上、少于5个的须经监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招标,不足3个的须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为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2日内缴入永兴县投标保证金专管账户。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七条 根据工程规模和建设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石方工程的评标方法可以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建设。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土石方工程招标项目施工签证制度,加强对项目施工的稽查。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减工程量,工程量增减变动幅度在5%以上的须经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县招标投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签证后方可调整;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妨碍土石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招投标管理土石方工程△办法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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