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60000/2009-12-20862 文号:永政办发[2009]61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09-0102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1-12-09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09-12-03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09-01024

 

 
永政办发[2009]61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现将《永兴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永兴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县的下列机关和组织: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目标的完成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执法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单位工作目标和行政效能评估范围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章行政执法评议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价。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制定行政执法配套制度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评议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测评、互评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评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


第三章行政执法考核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考核是指县人民政府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给予考查核定。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及有关人员,确定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考核目标和标准。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年度重点目标,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年度重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执法目标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目标检查、考核,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检查、考核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档案;  

(四)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  

(五)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考核由县政府法制办按有关规定进行逐项计分,按分值高低分别量化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并按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为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对行政执法工作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由县政府法制办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负有全面责任、主管责任和有关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未达标的单位,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未达标,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执法考评△办法通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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