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索引号:698598533/2012-1370466 文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2-00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9-20
签署日期:2012-09-20 登记日期:2012-09-20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2-09-20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2-00006

永兴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我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在特别防护期内,严格管理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山林旁边烧田土埂、稻草、秸秆、草皮灰和放“孔明灯”。

三、严禁在林区内吸烟、野炊、明火照明。

四、严禁在林区内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

五、严禁在林区内祭祀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炼山。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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