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索引号:698598533/2012-1370466
文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2-00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9-20
签署日期:2012-09-20
登记日期:2012-09-20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2-09-20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2-00006
永兴县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我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在特别防护期内,严格管理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山林旁边烧田土埂、稻草、秸秆、草皮灰和放“孔明灯”。
三、严禁在林区内吸烟、野炊、明火照明。
四、严禁在林区内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
五、严禁在林区内祭祀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炼山。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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