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矸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通告

索引号:43060000/2012-10-38642 文号:永政通〔2012〕10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2-000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12-02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2-10-29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2-00010

永政201210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煤矸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通    告

为加强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煤矸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管对象。凡在我县境内依法从事煤矸石生产、经营、运输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都必须接受管理,依法缴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征收标准。每千克发热量低于1500大卡(含1500大卡)的煤矸石,按5元/吨的标准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每千克发热量高于1500大卡的,按煤炭税费征收标准征收相关税费。

三、征管机构。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是煤矸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县矿征办组织煤矸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集中征收,煤矸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征管办法。煤矸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申购票证、核定标准、过站验票”的征管方式,煤矸石经营户申购票证,必须按规定程序经乡(镇)、村同意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验票站缴纳保证金、签订承诺书,购买《煤矸石税费缴讫证》票据,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票据将资金存入“永兴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发运煤矸石时必须携《煤矸石税费缴讫证》验票过站,过磅站通过过磅(据实填好过磅单)确定征收吨位,量方站通过量方(据实填写好量方单)确定征收吨位,量方按每立方米1.6吨折算吨位。未办理和未携带《煤矸石税费缴讫证》过站的,原则上不准过站。

五、票证管理。《煤矸石税费缴讫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煤税验票站负责办理《煤矸石税费缴讫证》的出售工作。出售票据时,煤矸石经营户必须在票据背面加盖印章。煤矸石经营户发运煤矸石时,在《煤矸石税费缴讫证》票据背面如实填写时间(明确到分钟)、承运车号、取矸地点(明确到村组详细地名)。未加盖印单,未按要求填写时间、车号、取矸地点的票据均视为无效票,经验票站时,验票站工作人员严格进行验票管理,据实填写过站登记本。《煤矸石税费缴讫证》一律不得借用、转让和变卖,严禁利用《煤矸石税费缴讫证》销售运输煤炭。

六、承运管理。煤矸石经营户所雇用的运载矸石车辆必须是证照齐全且已办理IC管理卡的车辆,承运煤矸石必须符合治超治限管理要求。煤矸石外运时间在周一至周五的白天(上午8时至下午18时),经验票总站或有管理员跟班的分站通行。煤矸石经营户不得利用站内煤坪进行转运,外运煤矸石时必须向其所运经的验票站报告,由验票站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调配煤矸石车辆过站时间及数量,防止煤矸石运载车辆扰乱正常的煤炭税费征收秩序。

七、罚则

1.运载煤矸石车辆冲卡、遛卡、少缴吨位,除如数补交应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外,依法进行处罚,并没收煤矸石经营户所缴保证金上缴县财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煤矸石经营户利用《煤矸石税费缴讫证》承运煤炭弄虚作假偷逃税费的,立即取消煤矸石经营户取矸资格,补足煤炭税费,依法进行处罚,没收煤矸石经营户所缴保证金上缴县财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借用、转让和变卖《煤矸石税费缴讫证》的,立即取消煤矸石经营资格,并没收煤矸石经营户所缴保证金上缴县财政。

4.征管人员擅自放行煤矸石车辆,未认真检查鉴定煤矸石质量,对煤矸石经营户利用矸石作掩盖偷运煤炭行为未发现、未制止,一律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少征、漏征煤矸石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依法进行处罚。

八、本通告自2012年11月1日上午8时起执行,试行一年。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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