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规范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通告

索引号:43060000/2013-01-44132 文号:永政通〔2013〕1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3-00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1-09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3-01-10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3-00001

永兴县人民政府文

 

永政20131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规范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永兴县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秩序进行一次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支持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经营必须符合全县布局规划和安全条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烟花爆竹经营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销售含有氯酸钾等国家明令禁止配伍药物成分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拉炮、摔炮、砸炮、雷鸣、鱼雷等违禁产品或爆炸物品,严禁销售礼花弹等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否则,全部予以没收销毁,并从严处罚。

三、严厉打击经营非法监销封签烟花爆竹产品行为,维护正常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只能将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直接销售给零售经营者;严禁零售经营者直接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从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从核准在本县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非法设立烟花爆竹仓库,严禁超核定药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否则,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凡非法设立烟花爆竹仓库或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者,一律依法取缔,没收非法经营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烟花爆竹经营必须是“一证一店”,不得一证多店,严禁离店经营、在店外摆摊设点,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否则,视同非法经营处理。

九、烟花爆竹运输必须取得由公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使用防爆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鼓励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举报。举报属实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5522611,5520636,5520418,110。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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