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县森林实行封山育林(禁伐)的通告
索引号:43060000/2013-12-53086
文号:永政通〔2013〕9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3-0001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12-20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3-12-26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3-00017
永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永政通〔2013〕9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全县森林实行封山育林(禁伐)的通告
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现“生态永兴”建设目标,确保重要生态区域和重点部位的林相明显改观,生态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封山育林(禁伐)工作的实施意见》(郴办字〔2012〕102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实施封山育林(禁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育林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二、封山育林区域分为禁伐区、限伐区、开发区三类。禁伐区内严禁采伐林木,只能从事造林、抚育、管护、开设防火线、开展病虫害防治等与封山育林(禁伐)有关的工作;限伐区是指用材林的成熟林、工业原料林、竹林等需严格控制木材生产指标的林地。限伐区内严格控制木材生产指标;开发区是指用材林中未列入禁伐、限伐范围的成过熟林、工业原料林。
三、严禁在封山育林禁伐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或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
(三)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
(五)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志;
(六)改变林地用途及非法征占用封山育林(禁伐)区内的林地;
(七)乱捕滥猎;
(八)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禁伐)的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封山育林有关规定,对封山育林区域内的毁林、破坏林业设施、标识等违法行为,应积极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举报。
五、对违反封山育林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林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