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兴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6-1388611 文号:永政发〔2016〕1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6-00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5-12-30
签署日期:2016-01-28 登记日期:2016-01-28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6-01-28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6-00002

 

永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永政发〔2016〕1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兴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现将《永兴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8日

 

 

永兴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县司法局指导县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乡镇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乡镇人民政府和本部门法律事务。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聘请专家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受聘专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建设,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招录应当优先考虑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三名以上专家和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县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一名以上专家或者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至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其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派出机关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并报政府或部门批准。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二) 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录用程序:

(一)     本人申请;

(二)     政府、部门招录审批;

(三)     报县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县司法局备案。

    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具备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律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学教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等工作,或具有副科级以上,并从事法律实务的退休国家公职人员;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惩戒。

第九条  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等内容。并报县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县司法局备存。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不得直接从事政府和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根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和支付合理法律顾问报酬。对没有提供实际法律服务的,不得支付法律顾问报酬。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与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案件;

(五)参与政府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政府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文书;

(六)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流转、土地征收补偿、社会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七)参与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或者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的要求在记录其法律意见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材料上签名。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政府或者部门。

    政府、部门采纳或者不予采纳其法律顾问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的,应当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查阅政府和部门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或者同意,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和部门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聘请其为法律顾问的政府或者部门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不得利用广告、报刊、网站等进行不适当宣传;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或者部门利益、形象的活动。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档案。书面法律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由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存档。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向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报送年度履职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县人民政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

    第二十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与其解除聘任关系:

(一)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三)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四)出现其他情况不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第二十一条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政府或者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直接从事政府和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对没有提供实际法律服务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支付报酬的。

第二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等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 2月1日起施行。原有县政府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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