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兴县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6-81480 文号:永政发〔2016〕9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6-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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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2016-05-3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6-05-31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6-00004

永政发〔2016〕9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兴县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兴县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永兴县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各个环节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规定>》(郴政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生产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企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县环境保护局对本县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二章  县开发区、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目标要求并逐步提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配合环保部门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控环境准入,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行为(非法冶炼、非法造纸、非法塑料加工、非法采矿、非法制砖等)的打击工作,因人力、物力受限,无法进行打击的,需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到位。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结合本行政区域,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本行政区域居民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县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抓好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溪流、水渠等水上漂浮物及沿岸垃圾的清理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八)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三章  县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规划作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核与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督促县域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牵头推动全县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七)督促指导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环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征收排污费,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排污费的使用和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负责全县环境信息发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县环境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一岗双责”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政府委托,对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事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县政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综合协调加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根据需要征询环保部门意见,对应当依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而未提供的,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和上报。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对依法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而未提供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三)负责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严格做好该类项目的立项工作;对属于县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对依法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而未提交的不予受理和审批;组织实施能源战略性结构调整,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四)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负责落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和制定机动车排气监测收费政策,贯彻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国、省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

(五)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拓宽环保融资渠道。

(六)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我县环保产业发展和污染物减排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先进实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

第十条  县教育局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要求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教育课堂;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创建“绿色学校”,并将创建“绿色学校”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二)督促和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十一条  县经济和科学技术局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拟定能源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二)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三)研究提出由县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管理无线电监测、检测、干忧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忧事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五)参与、指导园区发展规划,落实有关园区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产业园区合理布局、项目入园和集群发展。

(六)履行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负责我县电力执法工作,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七)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负责本行政区域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工作;负责督促板材类、砌块类、砖类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水泥混凝土搅拌站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修复。

(八)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九)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会同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

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职责: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和放射源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拥有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环境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四)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2.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3.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机动车污染减排及黄标车淘汰相关工作;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对未达到现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及转入;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

(五)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职责:

(一)协助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本县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正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责:

(一)依照国家规定和县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依法加强排污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费的管理与使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整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五)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并与企业负责人的酬薪管理相挂钩。

(六)参与或协助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七)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纪检监察和环保部门,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与本县城乡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互衔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土地政策并落实用地指标,监督检查本区域规划确定的各个地区开发强度的落实情况;依法划定生态红线,落实耕地面积总量、基本农田面积总量、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区等生态红线的划定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出台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三)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负责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矛盾纠纷;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本县城乡规划决策,编制城乡规划应明确各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混杂引发环境问题;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等专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依法审批时,对涉及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征求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促进再生水利用。

(四)负责落实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管网、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改造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工作。

(五)负责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遵守环保有关规定,科学文明施工;负责防治城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噪音污染,禁止打桩、开挖废水直排城市污水管网和其他水体。

(六)负责组织落实本县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七)负责供水市政公用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采取停、限水措施。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交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县交通(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

(四)加强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五)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工作。

(七)负责结合治超工作加强对外市籍货运车辆的监管。

第二十条  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农业、畜牧业有关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及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

(三)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做好畜禽养殖场基础数据统计,加强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批管理;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按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四)负责对水产养殖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指导养殖经营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监督落实规定区域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督促本县区域牲畜定点屠宰场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六)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

(七)结合新农村示范村的创建,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等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全县水资源调查评价,拟定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保护规划、节水规划,依法划定水功能区域,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三条红线”指标体系。严格依法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排污的设置,加强对入江河、湖库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编制水资源利用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依法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四)负责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会同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综合环保工作,确保饮用水质安全。

(五)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防止污染环境。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小水电及农村水电气化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工作。

(七)负责便江、西河水域水上漂浮物的清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局职责:

(一)拟定和实施本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并编制本行政区域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生产计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县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古树名木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制止乱砍乱伐、乱捕乱猎、破坏林地行为,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

(三)负责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和生态文明示范点建设等创建活动,积极促进绿化水平的整体提升;加强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完善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体系建立,深入推进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

(四)负责青山垅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青山垅水库、龙潭水库、石壁垅水库)封山育林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实施林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商务局职责:

(一)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按照产业政策开展现代流通业发展工作。

(二)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废旧家电回收、旧货市场等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本县燃油的供应管理,推进油品升级和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的油气回收工作。

(四)督促风电企业、商贸服务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五)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负责协助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第二十四条  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

(一)依法加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避免噪声扰民。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生态文明、生态文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负责在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县环保局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五)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健康村创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职责: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对有关部门做好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三)加强财政筹集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其名称及相关信息,实行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二)负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抄告,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违规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予以查处。

(四)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五)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监管,防止污染。

(六)配合县环保部门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配合县环保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参与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生产领域环保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加油站油品质量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煤矿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限制高硫份高灰分的开采和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属于高硫份高灰分的需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分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城镇燃气除外)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县统计局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资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第三十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负责城市道路清扫工作,推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负责燃气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三)负责城市及周边绿化建设,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

(四)负责督促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防燃、防尘、防渗、防流失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五)负责对在人口密集区焚烧物品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不加防护进行运输、装卸、贮存货物导致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违规占道摆设摊点进行烧烤,向水体排放、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六)加强城市餐饮业油烟污染环境治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督促城区餐饮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七)负责城区便江两岸垃圾清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新闻中心职责:

(一)指导新闻媒体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识和环境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公益宣传。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机制,指导媒体正确报道事件信息。

(三)指导新闻媒体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气象局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一)牵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涉及环境违法的重点区域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重点对象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二)依法追究涉嫌环境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依法做好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侦办以及案件移送相关工作。

(四)督促、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涉及环保工作责任人的不作为 、乱作为、慢作为向县人民政府提请问责。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永兴支行职责:

(一)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或贷款支持。

(二)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违法事实及处罚信息纳入对企业的授信、贷款条件。

第三十五条  郴电国际永兴分公司职责:

(一)严格依法规范用电制度。对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淘汰、关停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的有关电价政策。

(三)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为非法建设、违法排污企业提供电力支持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实际情况,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规定。县级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初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当细化分解、抓好落实,确保实现年度考核目标。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相关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按年度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四十条  将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纳入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和惩罚。

单位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单位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其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由县政府通报全县并制定有关部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第四十一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本规定如遇县直单位机构改革,其部门责任归口新组建的部门。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定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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