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加强新常态下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6-81483 文号:永政发〔2016〕20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6-000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1-08-31
签署日期:2016-08-31 登记日期:2016-08-3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6-08-31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6-00007

永政发〔2016〕20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加强新常态下统计工作的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根据郴统发〔2016〕30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常态下统计工作的意见》(永政发〔2015〕19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关于加强新常态下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统计支撑和优质的统计服务,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郴政发〔2015〕5号)及郴州市统计局《关于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支持配合修改清理法规规章的通知》(郴统发〔2016〕3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常态下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统计工作领导

1.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统计是经济工作的基础。科学统计是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依据和基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每年至少研究统计工作2次以上。县政府要建立鼓励统计部门争创一流的长效机制;要根据县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开展统计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县政府对基层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要将乡镇和部门统计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考核分值参照市级标准确定;要建立健全统计管理新机制,努力构建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企业支持、群众认可的大统计工作格局。

2.加强统计工作领导。要从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行业分管的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各部门要将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统计工作的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加大统计工作投入力度,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强化统计基层基础

3.依法设立机构。县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实行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岗位,统计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县开发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也必须依法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指定统计负责人。

4.保证统计力量。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统计力量,在人员编制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县经济开发区、5万人以上的乡镇要明确2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5万人以下的乡镇要明确1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并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兼职统计人员,“四上”企业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1-2名,同时,指导各村(社区)确定人员负责本村(社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全面落实到村(社区)。

5.保持人员稳定。乡镇统计员一般应稳定3年以上,并持证上岗,工作调整应征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的调整,要在10日内告知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6.加强人员培训。县统计部门要抓好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继续教育和统计年报培训,每年对新入统“四上”企业统计员开展1次以上的集中培训,每季按专业分类对乡镇、部门和企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培训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安排。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统计职称考试,并优先聘用取得统计职称的统计人员。人社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乡镇、部门统计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相应岗位工资。

7.加大干部培养。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干部的培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向组织部门积极推荐业绩突出的乡镇统计干部。

8.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县民政局、县编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统计局提供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记录。县统计局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进行调查核实、更新、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县统计局可以补充采集,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固定资产投资联审制度,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重点办、县统计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等部门,每月对新增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确保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

9.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乡镇、村(社区)延伸,建立健全全县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化系统,力求实现部门统计信息全面共享。加快建设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和调查数据库,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县统计局要根据国家、省、市统计局的要求,加强全县联网直报指挥中心建设,积极推动企业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提高企业联网直报水平,严格按统计要求在数据处理公开平台上进行联网直报和统计机构数据处理工作。

三、强化统计工作管理

10.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县统计部门要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建立统计数据评估机制,及时发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综合统计信息;要切实加强对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等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匹配性和科学性。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重要统计指标联审制度,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对外使用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须经县统计局核定,未经核定或与县统计局数据不一致的,不得擅自使用。

11.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县统计部门要强化对部门统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和规范,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夯实部门统计基础。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数据采集、统计数据报送、统计数据发布等制度,进一步提升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的统计原则,进一步明确落实相关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体系。县发改局、县经济和科学技术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房产局分别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工业、科技、建筑业、农业、商贸服务业、房地产业的名录更新、数据收集、联网直报、汇总等统计工作,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12.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统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研究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做好各项统计工作。同时,建立由县统计局牵头,县开发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经济和科学技术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房产局、县人民银行、县邮政局、县电信公司等部门参加的GDP核算协调会议制度,每季定期召开会议,重点分析经济运行情况和沟通协调GDP核算指标、支撑指标统计数据。

13.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创先争优的目标,加大统计调查分析力度,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统计工作汇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反映全县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加强对全县经济运行状况的监测和预警,抓住县域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统计调查和专题经济分析,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撰写有深度、高质量的统计分析报告,帮助解决各项难题,全力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统计信息,为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有针对性的统计服务。

四、强化统计保障措施

14.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县委党校(行政学校)要把《统计法》纳入教学内容。相关部门要多渠道加强《统计法》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调查对象自觉履行接受统计调查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增强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

15.加强统计执法工作。县统计部门要建立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和执法检查的统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要大力开展统计巡查、工作督查、质量核查、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纪委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等部门要通过执法监督和依法行政指导等形式,协助县统计局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16.保障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统计工作经费包括大型普查、专项调查以及有关统计信息化建设经费据实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以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统计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适当增加统计工作经费。乡镇日常统计工作业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随着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加和经济规模的扩大适度增长。重大普查经费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人平1元以上的标准由同级财政在普查年份每年予以安排,若有不足,县财政应予适当补助。

17.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等进行定期督查、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要强化对全县经济运行的统计监管。县开发区、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县政府一季一排序、一季一通报。

附件:永兴县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

永兴县部门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一、县统计局

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统计工作规定和实施方案,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立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全国统一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协调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定期完成省、市下达的各个专业的年、季、月度定期报表,并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测,向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负责在县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完成国家、省、市、县的重大国情国力的抽样调查和全面普查;负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的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负责省、市对县级领导干部和部门有关目标的主要经济指标考核和统计数字监测任务;负责全县统计工作业务技术培训,加强对乡镇统计工作和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学术交流。

二、县发改局

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合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资金投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做好重点项目的储备和前期工作;指导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负责按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数据收集、联网直报、汇总等统计工作。

三、县经济和科学技术局

建立本部门和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联系机制;做好规模工业企业的清查申报;加大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及时调度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情况;分析调度工业用电量、工业增值税等支撑指标情况;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工业统计。

四、县财政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县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负责全县各种税收收入、各项财政支出特别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的数据收集汇总等统计工作。

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立本部门和县资质企业统计工作联系机制;向统计部门提供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进度信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入永信息;履行达到资质的建筑企业纳入统计的相关工作职责;认真配合做好统计相关工作。

六、县交通运输局

按季做好负责全县公路客货运总周转量和水上客货运总周转量总量的数据收集、汇总等统计工作。

七、县农业局

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按季做好全县农业生产条件、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播种面积及产量、农业产值和增加值的数据收集、汇总等统计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粮食生产大县相关数据的监测工作。

八、县林业局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按季做好全县林业生产、植树造林和林业产值的数据收集、汇总等统计工作。

九、县商务局

指导全县的利用外资、吸引内资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进出口业务,实施重要商品市场调控和流通管理。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按月对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的生产经营数据进行收集,指导企业完成联网直报、汇总等统计工作。负责按月做好全县利用外资、吸引内资、外贸进出口业务的统计,指导大型连锁企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在我县注册,组织质检、工商、国税、地税等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尽快对达到条件的个体户改为法人注册。

十、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研究拟定全县养殖业科技发展规划,推动全县养殖业龙头企业发展,负责按月做好全县养殖业的数据收集、汇总等统计工作,特别要做好牲猪调出大县相关数据的监测。

十一、县国税局

按月做好全县工业增值税分行业大类的入库统计,配合经信、商务、建筑、房产等部门做好“四上”企业清查申报工作。

十二、县地税局

按月做好全县工业增值税、建筑业营业税、金融业营业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等3个行业营业税、第三产业营业税、文化和娱乐业营业税、体育业营业税的入库统计,配合经科、商务、建筑、房产等部门搞好 “四上”企业清查申报工作。

十三、县邮政局

按季做好全县邮政业务总量的数据收集、汇总等统计工作。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永兴县支行

按月做好全县人民币存款余额、人民币贷款余额和金融业营业税的数据收集、汇总等统计工作。

十五、中国电信永兴分公司、中国移动永兴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兴分公司、中国铁通永兴分公司

按季做好全县固话用户、手机用户和宽带用户数量、电信业务总量的数据收集、汇总等统计工作。

十六、县房产局

执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全县城镇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负责按月对房地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数据进行收集,指导企业完成联网直报、汇总等统计工作,加大外地入永建筑业在本地注册的落实力度,开展“四上”企业清查申报工作。

十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水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县民政局、县文体广新局按季做好全县相关行业的数据收集、汇总等统计工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