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备用金退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7-1399728
文号:永政办发〔2017〕10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7-01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0-12-30
签署日期:2017-03-28
登记日期:2017-03-29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7-03-28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7-01006
永政办发〔2017〕10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备用金退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兴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备用金退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永兴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及备用金退付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恢复原生态地质环境,根据《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21号)、《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付和处置商业性煤炭探矿权补助方案〉的函》(湘国土资函〔2014〕30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积极组织关闭煤矿土地复垦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矿山关闭(闭坑)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由采矿权人负责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关闭煤矿要及时组织矿山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关闭煤矿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核实后退付到县级财政专户。矿山企业履行了矿山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经县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备用金退付采矿权人。
关闭煤矿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做好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用金退付到县财政专户的相关工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管理、审核和拨付工作。
二、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关闭煤矿应严格按照原矿山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按照“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对矿山范围内所有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恢复治理。
1、地面建(构)筑物。拆除原矿山企业地面生产生活的废、旧、危建(构)筑物(要利用的除外,但必须有接收单位和相关合同,并经乡、村同意),消除安全隐患。如原矿区用地转型办养殖场或建设用地利用的,需提供农用地备案手续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验收时,未能提供农用地备案手续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预留10%的备用金不予退返。
2、土地整理复垦。原矿山活动过程中因地表挖损、地下采矿与抽排地下水引起的地面塌陷和矿山采、选、冶排放固体废物、废石、废渣而破坏、压占、污染的土地,均需进行土地复垦,综合整治使其恢复到可供重新利用的状态。土地整理复垦要按照《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严格落实到位。土地平整(包括煤矸石堆、拆除废旧厂房、工棚等建筑垃圾),整理坡度在25度以下,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3米,取土条件好的地方要达到0.5米。
3、植被生态恢复。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土地复垦为林地的选择适宜树种,1年杉树苗要求30厘米以上,植树密度1.5×1.5米;1年松树容器苗10厘米以上,植树密度1.5×1.5米;2年樟树树苗、红叶四楠苗胸径2厘米,高1.5米以上,植树密度2.0×2.5米。同时,大于25度以上的边坡可选择一些乡土树种苦枥子树、泡桐树种植或种草。经过补植补绿抚育管护后,一年后植树成活率80﹪以上;两年后植树成活率90﹪以上,郁闭度30﹪以上。
4、历史问题处理。关闭煤矿必须解决处理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方面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三、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程序和备用金退付规定
(一)组织领导。成立永兴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占华任顾问,县政府副县长蒋刚为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李元胜为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局)、县环保局、县生态文明办和相关乡镇等单位为成员。
为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植被生态恢复的成效,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和备用金退付采用分两年分期验收分期退付方式执行,验收分为初验收和恢复治理验收。关闭煤矿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申请验收报告;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票据复印件;⑶验收工作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矿山恢复治理设计与施工
1、为确保治理工程效果,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聘请专业技术单位通过现场勘测、调查走访,结合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含土地复垦方案),对矿山恢复治理进行设计,并征求乡镇、村委意见,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矿山复绿)施工图设计与实施报告,经相关专家审查通过。
2、采矿权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和矿山复绿)施工图设计与实施报告,进行治理工程施工(或聘请专业队伍进行施工),设计技术单位进行现场指导。
3、专业技术单位由各矿山企业自行聘请,专业技术单位需派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勘察设计,指导施工,同时参与验收工作。
(三)初验收的程序、标准和备用金的退付
1、初验收程序。⑴采矿权人向验收工作组提出申请,由县政府组织现场初验收,验收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生态文明办、当地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⑵验收未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采矿权人整改工作完成后可以再次申请初验收。
2、初验收标准:⑴地面建筑基本拆除到位,消除了安全隐患;⑵土地复垦基本到位(主要看土地整理及复土情况);⑶植树(种草)成活率在60﹪以上。
3、备用金退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初验收合格的采矿权人可申请退付50﹪的备用金;初验收未达到标准的,但开展了相关工作的给予退付30﹪备用金用于下阶段整改工作;整改验收合格后可申请退付20﹪的备用金。
(四)恢复治理验收的程序、标准和备用金的退付
1、验收程序。初验收合格一年后,采矿权人可申请恢复治理验收。验收由县政府组织,验收小组由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生态文明办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矿山所在地村、组等相关人员组成。恢复治理验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现场察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对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图设计与实施报告的内容查看实施情况,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质量。
⑵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当地乡镇政府(街道筹备办)、矿山所在村、组及村民代表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意见。
2、验收标准。恢复治理验收标准按本方案的第二条执行,具体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图设计与实施报告的内容为准,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现场验收人员填写验收表格,定性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恢复治理,采矿权人整改到位半年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3、备用金退付。按照分两年分期退付的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的,采矿权人可以申请退付剩余的备用金。
(五)对不履行治理义务矿山的处理
根据《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治理或整改治理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备用金不予返还,由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所需资金从该矿山缴存的备用金中抵扣,所缴备用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由县政府依法向采矿权人追缴。
附件:1.永兴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表
2.永兴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通知
3.永兴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村民意见调查表
4.永兴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付表
附件1
永兴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验 收 表
初验收□ 恢复治理验收□
矿山 企业 情况 |
矿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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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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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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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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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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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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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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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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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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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备用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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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现场恢复治理措施及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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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意见 |
县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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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撑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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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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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 文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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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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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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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永兴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整改通知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矿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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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类型 |
初验收□ 恢复治理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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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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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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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关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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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治理措施 及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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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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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时间 |
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永兴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村民意见调查表
矿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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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对象 |
性别 |
住 址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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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工 程 调 查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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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有/无 |
需完成 总工程量 |
已完成 工程量 |
是否同意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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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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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建(构)筑物、受损危房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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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 |
(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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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井、风井封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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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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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墙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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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 |
(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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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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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 |
(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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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石堆、矸石堆整理复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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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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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被生态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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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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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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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村委会(盖章): 调查对象(签名):
附件4
永兴县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退 付 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采矿权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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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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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付账户 |
账户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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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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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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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付金额(元) |
缴纳备用金总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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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退付金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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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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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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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非税收入 管理局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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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