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7-1401829 文号:永政办发〔2017〕17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7-0101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2-05-31
签署日期:2017-05-31 登记日期:2017-05-3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7-05-31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7-01011

永政办发〔2017〕17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兴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永兴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

工 作 方 案

根据《湖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湘农发〔2016〕18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1-2年试点,在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探索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升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和质量控制措施,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 二、试行范围 选择部分乡镇作为试点乡镇。分类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将辖区内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其他有商品生产能力的农户等所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纳入合格证制度管理。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准出基地管理 1.建立健全种养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做好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购买记录、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等档案资料。 2.产品包装标识完整规范及召回制度健全。原则上每个生产主体都要有包装标识;包装标识应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标注添加剂名称;规范使用“三品一标”标识和转基因产品标识;鼓励推行二维码管理系统。对不合格产品,各生产主体要建立召回处置制度和操作规程。 3.主动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合格证制度实施主体,应实行“质量合格+标识合格+合格凭证(样式见附件1)”相结合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即食用农产品凭质量标志证入市,挂合格标识牌销售,向购买者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凭证(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存放于包装内)。 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证包括: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活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佩戴的耳标;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水产品应当持有质量检验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标志等。 食用农产品合格标识牌(板牌或电子标识牌)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统一监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市场开办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作。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农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制作并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标识牌,在网页公示。 合格凭证原则上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发,标明产品名称、产地、重量、价格、检测(检疫)结果、质量承诺、生产者盖章或签名、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为质量合格凭证和销售凭证,随产品流通(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存放于包装内)。生猪产品提供由畜牧水产局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合格证明,视同《合格证》;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视同《合格证》。 (二)准入食用农产品市场管理 1.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持有质量标志证并挂合格标识牌销售;食用农产品合格标识牌(板牌或电子标识牌)置于销售摊点醒目位置或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上标识。 2. 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无质量合格标志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市场开办方抽检或报告相关部门补检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 3. 入市食用农产品销售时,食用农产品合格凭证在每次交易时应由销售食用农产品者填写并提供给购买者(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存放于包装内)。

4. 入市食用农产品销售时,批发商应当向零售商提供有单位或个人签名盖章的质量标志证复印件和合格凭证。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阶段(2017年1月1日-2017年1月31日)。制定工作方案,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7年2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召开全县现场会进行探索推广,在试点乡镇正式实施,并逐步实现乡镇全覆盖;

(三)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确保准出准入制度长期稳定坚持下去(2018年1月-6月)。

五、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县农业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相关政策、考核制度,指导、督促、协调、考核各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实施合格证制度,组织开展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动员和监督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负责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计量、资质“双认证”的申报, 统一印发合格凭证,联合监管部门开展基地、市场巡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负责实施合格证制度的相关费用的预算和申报;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县财政局:负责实施合格证制度的相关费用的预算、审核和拨付。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合格证的相关查验工作;指导、督促市场管理主体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和开展业务;指导、督促销售者填写或录入食用农产品合格标识牌信息。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动物农产品的检疫检测工作,督促和指导相关检疫检测机构的建设和业务开展。

试点乡镇:负责全面落实乡镇党委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规范化建设,使其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对本辖区内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合格证发放情况建档立册;以基地规模主体为单元实施编码管理,对从事商品农产品生产的散户实施挂靠管理,就近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农产品质量检疫检测;组织建立基地村监督员、组协管员队伍;指导和督促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自律检测室或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负责落实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负责开展基地、市场巡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

县市场服务中心:是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合格证制度的主体单位。提升自身检疫检测能力,负责市场的检疫检测工作,落实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合格证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按照对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财政、农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市场服务中心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其中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农业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为成员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试点工作的调度等日常工作。

(二)保障经费。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完善配套建设,构建“一体两翼”的综合监管体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三)考核评价。将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纳入对各乡镇的绩效管理与食品安全管理考核范畴。建立落实合格证制度的考评体系和考评机制,并加大督查力度。 附件:1.食用农产品合格凭证 2.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操作流程图
附件1         食用农产品合格凭证(式样)

食用农产品合格凭证

(存根联)

产品名称:               重量:         (kg) 价格:

产地:        省(市、自治区)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

检测(检疫)结果:                  质量承诺:

销往单位或个人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印章)…………………………………

食用农产品合格凭证

(客户联)

产品名称:               重量:         (kg) 价格:

产地:        省(市、自治区)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

检测(检疫)结果:               质量承诺:

生产经营者名称:                        联系电话: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填制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食用农产品合格凭证约为A6纸大小(10.5 cm×14.8cm,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一式两联,由农产品销售者向购买者提供或存放在产品包装内,作为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和销售凭证。


附件2 产地准出合格证试点操作流程图

行政监管

组织领导

1.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县农业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联合成立食品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办公室,印发实施方案

3.县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试点工作

普查建档

1.组织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摸清生产经营从业情况及其检测手段装备状况

2.建立生产经营主体台账和诚信记录,实施动态管理

3.以规模主体为单元实施编码管理,对有从事商品农产品生产习惯的散户实施挂靠管理,就近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农产品质量检测

4.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类市场开办方统一印制入市合格标识牌;由县农业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食用农产品合格凭证

能力提升

1.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通过计量、资质“双认证”

2.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完成规范化建设,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3.基地建立村监督员、组协管员队伍

4.指导和督促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建立健全自律检测室或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

巡查监测

县、乡农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基地、市场巡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对准入、准出管理工作不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实施督办整改;一年内单个主体出现三次检测不合格问题的,实施“黑名单”管理

社会共治

1.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2.依法公布农产品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信息

行业自律

行业管理

1.大力创办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龙头企业,或者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成立农民合作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2.未入企入社农户,就近划入有检测能力的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挂靠管理

过程管控

1.依法建立和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等制度,确保过程有记录、质量可管控

2.按照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生产、鼓励制订和采用比国家标准更严的企业标准

3.积极采用病虫害物理、生物防治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最大限度地控肥、控药、控添加剂

准出管理

1.有检测能力的生产经营者,对自产的农产品实施逐批次检测;“三品”认证产品,凭“三品”标识准出;活畜禽凭耳标和检疫证准出,动物产品凭检疫和肉质检测合格证准出,水产品凭检测合格证准出

2.各类检测机构(乡镇检测室或生产经营主体自检室)对申报检测的生产经营主体按产品出具检测报告

市场管理

1.食用农产品凭质量标志证入市,挂合格标识牌销售。市场开办者查验合格后,方可入市

2.农产品批发商给零售商提供有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的产品质量标志证复印件

3.农产品销售摊点在醒目处悬挂《农产品入市合格标识牌》销售农产品

4.无质量证明的由市场开办方抽检或报告相关部门补检合格并填写入市合格标识牌后方可入市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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