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7-1401830 文号:永政办发〔2017〕13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7-01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4-21
签署日期:2017-04-21 登记日期:2017-04-2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7-04-21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7-01008

永政办发〔2017〕13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兴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永兴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突击性任务而采取的临时用人行为。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用人单位与按程序确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该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编外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不列入机关干部、职工编制序列。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政策性强、保密性强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不得聘请编外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一)专技类:指聘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岗位的人员;

(二)助管类:指聘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

(三)协管类:指县内部门为完成上级重大任务而派到各基层单位工作的临聘人员;

(四)工勤类:指聘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编外聘用人员年龄应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五)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聘用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整体控量原则。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可在空编数限额内聘用,满编或超编的原则上不再聘用编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按程序报县委编委会研究。

第八条  工作需要原则。用人单位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人员编制,急需人员开展工作或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要,需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可聘用临聘人员。

第九条  资源整合原则。用人单位应整合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节约成本。在有正式工作人员补充的情况下,要及时减少编外聘用人员。

第十条  岗位限制原则。编外聘用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档案管理、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  聘用计划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编制及岗位情况向县委编办、县人社局提交申请报告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审批表》。申请报告应包括聘用编外人员的理由、所需岗位、聘用数量、专业要求、聘用条件及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县委编办根据用人单位承担现有职能、正式人员配备及工作量等情况,对用人理由进行核实,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提出是否同意增加编外聘用人员的初步意见,提请县委编委会议审定。

第五章  聘用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根据县委编委会议研究的意见,分别批复各用人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计划。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派遣协议,编外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服务费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到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可与聘用的编外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聘用的编外人员用工合同终止或解除,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

第六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签订用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务派遣公司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编外聘用人员有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八条  所有编外聘用人员必须参加用人单位年度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由用人单位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派遣公司另行派遣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条件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不按工作操作规程而发生责任事故的;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编外聘用人员的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劳务派遣服务费由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分类提出方案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统一确定,每年发布一次,各单位不得另外发放奖金及其他待遇。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所需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财政预算安排,其他单位按原有经费渠道解决。

第二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障标准,参照全县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派遣公司必须按规定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二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等相关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和用人单位发生直接联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和县属国营企业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参照此办法进行。其他已经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的特殊行业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按照会议研究意见办理,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现已签订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编外聘用人员需与派遣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后重新聘用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或是编外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县人社局负责县内编外聘用人员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对不按本规定擅自聘用编外人员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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