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7-1405523 文号:永政办发〔2017〕20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7-0101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2-07-12
签署日期:2017-07-12 登记日期:2017-07-18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7-07-12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7-01014

永政办发〔2017〕20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兴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兴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7〕12号)和《郴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郴政办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郴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统一部署,从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和社会监督等方面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城市等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进一步降低。

三、组织领导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县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7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由县安委办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

五、工作内容及分工安排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 2018年1月前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永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永安办发﹝2016﹞80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全面排查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码头、城镇燃气和民爆物品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2018年2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本地区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摸排工作。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

2. 2018年3月底前,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经科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进行全面排查,对相关企业开展“回头看”;其中,列入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属于国防科研及生产、市政工程设施领域等的高危化学品,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高危化学品管控。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一律提请政府依法关停,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依法查处。在《高危化学品目录》公布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认真落实相关要求。

3.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其中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2018年6月底前,建立各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之后持续推进。

4.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规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开发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县开发区牵头负责在2017年7月底前明确本辖区内(四园)是否发展化工行业,其中明确发展化工行业地区要划定专门区域作为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2017年底前完成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并按要求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5.由县经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督促各地全面启动城市和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对永氮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关闭、搬迁。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进一步深化提升。

6.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经科局、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城管执法局、邮政永兴分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危化品运输非法违法行为,要参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市城区通行的通告》(郴政通﹝2016﹞5号)规定制定相应措施,确保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得到深化提升。

7. 由县发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并统筹指导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永兴段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杜绝新增隐患。县发改局(能源局)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初步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于2018年底前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完成我县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8.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范围,2018年3月底前出台《永兴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并结合永兴实际情况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

9. 2017年8月底前县安委办行文确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名单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10.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相关行业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2018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公布。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1.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规建局、县安监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编制规划,落实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确保各项规划符合安全要求。

12.由县发改局、县住规建局、县经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和县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安全评价情况调整规划。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3.由县发改局牵头,2018年3月底前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严禁在化工园区外审批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14.由县住规建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5.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2017年8月底前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梳理一次,之后持续依法开展执行效果评估。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

16.县经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一书一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县交通运输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17.县经科局、县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现有化工装置2018年底前必须全部装配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自2019年1月起全部停产整改。

18.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9.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以确保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得到深化提升。

20.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1.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规建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人民银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共同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及时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我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将列入“黑名单”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信息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企业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和从业人员职业诚信查询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依法受到禁止或限制。

22.县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的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并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置情况向县公安局进行通报。

(六)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3.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2018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

24.各有关部门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

25.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安全、环保评价、安全设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县环保局、县住规建局、县安监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设计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和安全设计单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列入“黑名单”予以媒体曝光。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6.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经科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等部门共同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2018年3月底前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部门数据共享。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7.由县经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2018年3月前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2018年3月前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28.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在2018年3月底前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9.县财政将安全生产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探索和总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

30.各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纳入统一调度体系。

31.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与其他相关部门一同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2.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教育局、县经科局、县文体广新局等按职责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

33.由县安监局牵头,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紧扣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县安委办。县直各有关部门还要加强与市直部门的联系,结合市直部门的工作意见、本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将本部门负责危化综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于2017年7月底前报县安委办。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按季度向县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安委办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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