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城规划区及其周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7-1405982 文号:永政办发〔2017〕19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7-0101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7-18
签署日期:2017-07-18 登记日期:2017-07-18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7-07-18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7-01013

永政办发〔2017〕19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城规划区及其周边区域

生态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兴县城规划区及其周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永兴县城规划区及其周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生态,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城规划区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周边区域是指宝塔山公园、城东公园、鸡公岭公园、湖南丹霞国家森林公园、龙王岭郊野公园。

第三条 生态保护区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对保护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在生态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擅自新建、扩建采矿、选矿、冶炼或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原有取得合法手续的项目待相关行政许可到期后逐步予以关停;

(二)禁止擅自新增采砂、采石、取土场所,原有取得合法手续的项目待相关行政许可到期后逐步予以关停;

(三)禁止擅自新设牲畜屠宰场和私屠滥宰点,推进原有牲畜屠宰场标准化建设,对未达标的一律关停;

(四)禁止擅自新开发可能污染水体的旅游项目;

(五)实行封山育林,严格实施禁火、禁伐、禁牧、禁荒、禁猎等“五禁”保护措施;县人民政府按公益林补偿标准对生态保护区内林农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实行生态造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炼山、全垦整地造林,森林抚育采取穴抚的方式进行,不得造成黄土裸露现象;

(六)禁止擅自新增冰糖橙、油茶等经济林种植基地和种植面积,原有的冰糖橙、油茶等经济林种植基地郁闭度不高的,要采取生草栽培等措施覆盖祼露黄土;

(七)禁止擅自新增或扩大规模集中养殖畜禽,原有取得合法手续的养殖场所经营到期后逐步予以退养;流动水域禁止擅自新增网箱养鱼场,原有取得合法手续的养殖场经营到期后逐步予以退养;

(八)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陆生动物;

(九)禁止乱倾倒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十)禁止其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生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农业农村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规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文体广新局(旅游外事侨务局)、县冰糖橙产业办、便江街道筹备办、湘阴渡街道筹备办、塘门口街道筹备办、黄泥镇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常务),办公地点设在县生态文明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共同做好县生态保护区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县生态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一)环保部门负责县生态保护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负责县生态保护区内生态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二)水利部门负责县生态保护区内河湖、水库保洁的监督、管理、考核;负责对县生态保护区内河道合法采砂进行规范有序管理,对非法采砂进行打击、处理;负责对县生态保护区内水土流失进行预防监督与治理,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负责打击处理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县生态保护区内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住规建部门负责县生态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五)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建成区渣土运输、倾倒管理;负责道路扬尘治理;负责绿化维护,环卫保洁及查处垃圾焚烧等;负责牵头油烟污染治理;负责查处打击装修垃圾、建筑垃圾等乱倾倒行为。

(六)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及农药、化肥减量施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县生态保护区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七)林业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负责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非法占用林地的清理和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活动。

(八)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负责鱼类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负责对牲畜规模养殖、渔业水产、捕捞船舶等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县生态保护区内禽畜粪便处理。

(九)县文体广新局(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游客文明旅游的引导工作及景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财政部门负责联合主管部门整合涉农资金用于县生态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新农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十一)县冰糖橙管理部门负责县生态保护区内已开发的冰糖橙基地的技术指导,引导果农进行果园生草栽培,避免黄土裸露。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十三)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筹备办)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建筑、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县生态保护区内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为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办理手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商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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