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永兴县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7-1406194 文号:永政办发〔2017〕21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7-010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8-03
签署日期:2017-08-03 登记日期:2017-08-04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7-08-03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7-01015

永政办发〔2017〕21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永兴县扶持粮食生产适度

规模经营主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永兴县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永兴县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暂 行 办 法

根据《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72号,统一登记号HNPR-2015-01071)、《永兴县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永政办函〔2015〕101号)等文件精神,为稳定发展我县粮食生产,鼓励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适度规模种粮大户种植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装备水平、扩大规模经营为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推进全县粮食生产向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标准化发展,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围绕改革目标,加大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市场导向的双重作用,重点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推广重大技术、开展社会化服务,着力解决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瓶颈问题。

(二)自主申报,择优立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申报,经所在村、乡镇初核公示后,由县农业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优先支持规模适度、经营稳定、技术先进、生产力高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装备条件好、服务信誉高的农业新型服务主体。

(三)加强督导,严格监管。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方案制定、项目立项、工作督导及日常监管、备案等基础工作,并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抽查验收和资金拨付。

三、扶持对象

根据我县种植习惯和市场需求,县内粮食作物确定为水稻、玉米、薯类三大作物,扶持对象为在本县行政区内从事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种粮大户(含家庭农场)、种粮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四、扶持内容

(一)奖励扶持内容

对全县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实行生产补贴、重大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补助。

(二)奖励扶持条件

1.种粮大户生产补贴。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种粮大户生产补贴对象:

(1)稳定从事粮食生产,与农户签订规范化的耕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或剩余流转期限在2年以上,流转耕地没有转包或变相转包,无抛荒和非粮化,实行订单生产;

(2)拥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农业生产机械,或与农机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有标准化生产档案、生产投入、用工记录、租金支付、粮食出售等详细、真实的记录和凭证;

(3)自愿接受农业技术技能培训,并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广应用粮食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新器械,粮食单产必须在全县粮食生产平均水平以上;

(4)提高耕地利用率,流转耕地的复种指数必须达到1.7以上。原则上双季稻适宜区必须种植双季稻;不能种植双季粮食作物的中稻区、旱粮生产区必须实行粮油(粮食+油菜)或粮肥(粮食+绿肥)轮作,其他轮作不纳入扶持范围;县内规划的烟稻连作区,按实际种粮面积折半奖励。

2.重大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补助。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增产增收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农业部门审批或评审后可纳入补助范围,其中第2、3、4、5项只能由种粮专业合作社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实施:

(1)开展粮食新品种展示示范与安全跟踪评价,按要求做好生产管理、田间记录、技术总结的;

(2)推广水稻密室叠盘催芽齐苗等育秧技术,签订服务合同,开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服务台账完整清晰的;

(3)成立病虫害专业化防治队伍,签订服务合同,开展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服务台账完整清晰的;

(4)购置粮食烘干设备,开展粮食烘干服务,服务台账完整清晰的;

(5)建设具有粮食收纳仓储存能力300吨以上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参照国家粮食收纳仓库标准执行),为其他种粮大户和专业合作社开展粮食仓储服务的(不含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粮库)。

(三)优先支持条件。对符合粮食生产重大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补助的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5类条件之一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项目支持:

(1)按照适度规模经营要求,水稻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复种指数达2.0的种粮大户;

(2)推广应用当地农业部门或上级农业部门当年发布的水稻主推技术及主推品种的;

(3)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定认证,基地认定面积连片在200亩以上,且实行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的;

(4)按照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新购水稻生产机耕、机插(播)、机收、机械植保、机械转运、机械烘干、机械化加工等环节的农业机械及设施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申报建成省级现代农机合作社的;

(5)年内投资200万元以上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粮食加工经营服务的,年加工能力达到2万吨及以上,具有相应的仓储能力,优先支持已开展订单收购粮食、参与土地流转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

五、扶持标准

(一)种粮大户生产补贴

根据种粮大户当年实际生产面积,划分6个档次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被评为省家庭农场扶持对象的在享受省补贴期间不在此扶持范围。

(二)重大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补助

1.粮食新品种展示示范与安全跟踪评价。新品种展示每季数量10个以上,每个品种种植0.2亩以上,给予800元/个的生产物化补贴;新品种示范每季数量5个以上,每个品种5亩以上,给予400元/亩的生产物化补贴。

2.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建设水稻叠盘催芽齐苗智能密室和生产厂房,按照密室和厂房建设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利用智能密室为水稻种植户提供催芽服务的,给予1元/个芽盘的服务补贴;利用智能密室为水稻种植户提供育插秧全程服务的按服务面积给予40元/亩的服务补贴。

3.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按照服务面积给予25元/季/亩的服务补贴。

4.粮食烘干服务。按照当年粮食烘干服务的吨数(包括种粮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内部成员生产的粮食)给予30元/吨的服务补贴。

5.粮食仓储建设。按照粮库实际储存能力,一次性给予100元/吨的粮食储存仓库建设补助。计算方式为:储粮仓容=0.7吨/立方×仓库面积(平方)×装粮高度线(米)。

6.粮食品牌建设、加工服务和市场营销。对成功注册区域或公共粮食品牌,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粮食加工服务,从事粮食订单销售、业绩特别突出的经营主体,分别按《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永政发〔2016〕2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6〕14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六、申报程序

(一)种粮大户生产补贴

1.自主申报。由各乡镇农业、财政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种粮大户(含家庭农场)、种粮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自主申报,并于5月底之前将申报情况报县农业局备案。

2.核实公示。各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农技站、财政所和村委会对申报的粮食适度经营主体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申报和核实情况分别在申报对象所在的村、乡镇主要集散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村两级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于7月底前报县农业局,未经公示、逾期不报的原则上不受理。申报资料、证明材料由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自存,待复核审查时一并交县农业局。

3.复核审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根据农时季节组织对各乡镇推荐上报的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进行复核审查。

4.审批认定。复核审查通过后,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联合在县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联合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二)重大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补助

1.粮食新品种展示示范与安全跟踪评价、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粮食烘干服务、粮食仓储服务申报程序:有意愿、有条件的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填写附件4(须同时提供可行性申请报告)分别向当地乡镇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县粮食生产面积和粮食生产新技术推广普及程度、区域化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初步扶持对象并报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项目完成后,由承担该项目的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向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验收;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考核验收方案,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联合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2.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申报程序:按照“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补贴。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与粮食生产者签订当年度服务合同(一式三份)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出补助申请。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考核验收方案,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每次的防治服务情况进行现场跟踪验收,验收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联合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七、资金来源

按照《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72号)文件规定,将省财政每年拨付给我县的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全部用于上述补贴、补助。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确定对象。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定扶持对象。要加强审核,严禁套取、骗取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出具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材料要真实准确,对达不到扶持要求的坚决不能纳入扶持范围。

(二)严格建档立案。县、乡两级农业部门要建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流转耕地面积和服务面积台账,全面掌握当地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数量、耕地流转规模、粮食种植面积、机械化水平、经营效益、服务面积与质量等基本情况和年度变化情况。

(三)加强监督管理。畅通举报渠道(举报电话:县财政局5523283,县农业局5528872),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用考评机制,对弄虚作假的经营主体要坚决取消其当年的扶持资格,并影响其今后的扶持政策。

新修订的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永兴县扶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6〕24号)文件废止。

附件:1.永兴县种粮大户生产补贴标准

2.永兴县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申报表(种粮大户)

3.永兴县种粮大户耕地流转面积台账

4.永兴县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申报表(重大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附件1

永兴县种粮大户生产补贴标准

单位:亩、元

奖励档次

种植面积(亩)

补贴标准(元/户)

1000以上

70000

500—1000以下

45000

200—500以下

18000

100—200以下

6000

60—100以下

2400

30—60亩以下

1000

附件2

永兴县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申报表

(种粮大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电  话

住  址

乡(镇)            村              组

主要种植地点

流转耕地面积

其中自有耕地面积        亩、流转耕地面积        亩。

种植面积

(亩)

早稻

马铃薯

晚稻

油菜

中稻

绿肥

玉米

主要粮食品种、生产技术应用情况

粮食生产订单企业名称

预计当年粮食总产(吨)

单产(公斤/亩)

村级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盖公章)

乡镇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盖公章)

农业部门复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盖公章)

财政部门复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盖公章)

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附件3

永兴县种粮大户耕地流转面积台账

姓   名:                  家庭住址:

流转耕地地点

流转耕地面积(亩)

流转年限(年)

流转起始年份

涉及农户数量(户)

组长联系电话

组长签名

乡镇

合  计

/

/

/

/

注:申报扶持对象应分别上报前两年耕地流转面积台账(到村民小组)


附件4

永兴县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申报表

(重大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内容(实施地点、规模)和申请补助资金额度与使用方向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县相关主管

部门意见

县粮食生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县政府分管

领导意见

备注:项目名称指重大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补助五个内容之一。

(此页无内容)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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