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698598533/2017-1406562 文号:永政办发〔2017〕23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7-0101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2-08-16
签署日期:2017-08-16 登记日期:2017-08-16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7-08-16 公开责任部门:县政府法制办

YXDR-2017-01017

永政办发〔2017〕23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兴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

永兴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41号)、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湘商改〔2017〕2号)和《湖南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湘商改〔2017〕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新的发展理念为指引,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建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新活力,促进我县经济平衡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

1.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取消和下放力度,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宽行政审批条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按照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永兴县省级政务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办函〔2017〕53号)的要求,积极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责任单位:县直各行政审批部门)

3.积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将部分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继续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工作,加大存量企业换发营业执照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作力度,2017年底前赋予所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进程。(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等多证合一涉及的相关许可部门)

4.全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应用。2017年10月底前开通涵盖所有业务、适用所有企业类型的网上登记系统,实现各类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推进“无纸化”、“零见面”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各类证照在政府部门之间的互认共享。(牵头单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所有涉企单位)

5.稳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限用词库、企业名称查询对比系统,合理简化、规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条件、要求,为申请人提供“即查即得”的直接提交企业名称申请服务。(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6.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严格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企业简易注销信息推送和异议信息反馈工作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7〕6号),大幅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减少需要提交的材料,缩短办理时间,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清税注销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规定,办理企业清税证明。(牵头单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7.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认真落实《郴州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郴政办发〔2017〕13号),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牵头单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规建局、县文体广新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

8.推进企业集群注册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落实《郴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郴政办发〔2017〕14号),推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制度。(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9.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目录,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牵头单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部门)

(二)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严管体制机制

1.创新监管理念,形成社会共治局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牢固树立“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理念,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行业监督自律作用,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处理好企业、行业、社会和政府的关系,形成社会共治局面。(责任单位:县所有行政审批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

2.明确监管责任,建立新型监管体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订完善各领域、各环节、各单位的监管制度,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切实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强化后续监管。(责任单位:县所有行政审批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

无须取得前置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及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予以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和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县所有行政审批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

3.改革监管方式,建立综合执法新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加强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信息、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等制度,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努力构建信用监管机制。认真落实《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办法》,加强部门协调,改市场巡查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宽进与严管的无缝对接。探索推进综合执法,加强执法联动,探索统一执法模式,形成监管活力。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设统一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标准,努力维护市场监管严肃性、权威性。(责任单位:县所有行政审批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

4.转变监管模式,提升执法监管效能。转变以往重审批轻监管的执法模式,在减少前置审批、简政放权的同时,切实履行行政审批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法定职能,真正做到“放管结合”。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要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一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申请人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告知申请人其拟从事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应当到《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从事相关活动;二是在办理登记注册后,通过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查询认领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和监管工作,并及时将审批许可信息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告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监管机制和体系建设,充实监管人员力量,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县所有行政审批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

(三)加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构建互联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联合激惩机制(责任单位:涉企信息归集单位)

1.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基本原则和“全国一体、纵向贯通、横向互联、资源共享、规范统一”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县人民法院、县各直属机构和政府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http://hn.gsxt.gov.cn)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实现企业信息公示真实率100%、信息准确率超过98%、记于企业名下信息的归集率达到99%、面向社会提供7×24小时公示信息服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实现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2.归集单位和内容。根据《湖南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湘商改〔2017〕5号)我县涉企信息归集单位为县人民法院、县各直属机构和政府部门38个。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名单见附件。

县人民法院涉企信息归集的内容包括:失信被执行企业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等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犯罪的信息等。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的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异常经营目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

上述归集内容的主要部分已编入《湖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2016年版)》(湘商改〔2016〕8号)。

3.归集路径和方法。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按照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数据规范要求进行数据交换,确保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准确、权威。

4.信息公示和应用。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将2014年10月1日以来产生的相关企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同步传输至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确保涉企信息应归尽归。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发现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按“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更正。

各涉企信息归集单位应建立涉企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及时下载企业经营异常目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5.工作职责和责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县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的统筹协调、总体推进、督促指导,承担组织责任;县政府各办委、各直属机构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本单位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应用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深刻认识深化商事制度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的统一部署,召开工作会议,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主体责任,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责任单位:县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商事制度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及时接收属于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信息,并依法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录入本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统一传输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县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涉企信息归集单位)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1、要依托湖南省电子政务外网,充分运用全省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县跨部门、跨区域、多层次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确保系统的运行畅通。(责任单位: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必要人员、设施和资金保障,确保本部门涉企作息归集工作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县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涉企信息归集单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

采取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准确宣传商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改革,广泛参与改革,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县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落实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根据我县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确保商事制度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建立商事制度改革考核机制

制定我县商事制度改革工作考核细则,从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考核督查组,加大对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考核情况列入县绩效考核内容,确保改革工作及时推进、平稳有序。对工作敷衍塞责、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牵头单位:县监察局)

附件:1.永兴县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永兴县涉企信息归集单位

3.永兴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2017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1

永兴县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县监察局

县委编办

县政府办(金融证券股)

县政府法制办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

县发改局

县经科局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交通局

县水利局

县农业局

县商务局

县文体广新局

县卫计局

县环保局

县安监局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县公安局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人民银行永兴支行

县消防大队

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县统计局

县邮政分公司

县烟草局

县人防办

县气象局

附件2

永兴县涉企信息归集单位

县政府办(金融证券股)

县发改局

县经科局

县民政局

县人社局

县住规建局

县农业局

县文体广新局

县财政局

县安监局

县人防办

县烟草局

县气象局

人民银行永兴支行

县工商联

县教育局

县司法局

县民宗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林业局

县卫计局

县地税局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县档案局

县邮政分公司

县公安局

县环保局

县水利局

县商务局

县审计局

县统计局

县国税局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县消防大队

附件3

永兴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2017年度考核

评 分 细 则

序号

考核

项目

考评内容及扣分细则

得分

1

组织

领导

领导重视,有分管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没有的扣0.1分

2

事中

事后

监管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湖南)——部门监管协同平台,及时接收属于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信息,并依法开展后续监管工作。未按规定接收市场主体信息和开展后续监管工作的,视部门工作情况扣0.1至0.5分

3

涉企

信息

归集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湖南)——部门监管协同平台,按规定录入本部门涉企信息,做到准确、及时。未按规定落实涉企信息归集工作的,视部门工作情况扣0.1至0.5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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