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47549745/2018-2087255
文号:永政办发〔2018〕7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18-01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3-05-09
签署日期:2018-05-09
登记日期:2018-05-09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18-05-09
公开责任部门:永兴县政府
永政办发〔2018〕7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兴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永兴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表层覆土,提升耕地质量。
本办法所称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再利用情况。耕地耕作层土壤(俗称表土)是指地表最上层部位的土壤,一般厚约20—40厘米。实际剥离厚度应根据土质优劣、土层厚度等确定,
第三条 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坚持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为原则。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耕地耕作层剥离的实施监管工作;县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耕地耕作层剥离的技术指导和土壤检测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实施项目
第五条 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包括耕作层剥离、运输、存储、管理及再利用。
第六条 建设用地单位是耕地耕作层剥离的实施主体,耕作层剥离和土壤取样、检测费用纳入项目建设开发成本,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并负责剥离的耕作层临时存储。剥离后耕作层需选定集中储存点,其运输、存储、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选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实施,所需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储存后的耕作层再利用费用(含运输费)根据相关规定列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成本预算。
第七条 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要充分考虑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并做出统筹安排,在申办土地供地手续时,应提交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农业部门审查通过的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所有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在签订供地合同时,应与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耕作层剥离责任状。
第八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主要包括申请、审批、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申请: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在供地或开工建设时,应由用地单位书面提交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申请,编制工程项目耕作层剥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耕地耕作层剥离位置、面积、厚度、预算等相关事项,并报送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县农业部门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县农业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剥离。
1.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土壤严重污染的;
2..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缺乏肥力和劣质表土不宜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3.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
4.其它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包括土地违法行为造成无法实施耕作层剥离等。
审批: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用地单位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申请和实施方案后,会同县农业部门进行实地踏勘评估,审查实施方案,核定耕地耕作层剥离的厚度、面积、完成时限等。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通知用地单位实施;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用地单位不剥离申请后,会同县农业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对符合不剥离条件的,并出具无需剥离的审查意见。
组织施工:用地单位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耕地耕作层剥离施工,抓好施工管理,确保剥离到位。
竣工验收:耕地耕作层剥离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图件,及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等相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罚金作为耕作层剥离施工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剥离到位。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及所涉乡镇、村组等相关部门在全县选址3—5处集中储存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3米,储存点尽可能选取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周边,优先选择废弃地、建设用地及闲置土地,应尽量避离饮用水源、水工程保护范围,避让生态红线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地块,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同时,做好面积测绘、地质灾害评估、防洪排涝和水土保持工程,落实外围加固等措施。做好储存点的管理房、告示牌、摄像头等建设,安排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储存土方量进行登记造册,严禁外来泥土混入堆放点。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优先安排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全县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或“旱改水”项目的土壤改良。
第三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专项资金,用于建设项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耕地耕作层储存点建设和管护经费、耕地保护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凡涉及耕地耕作层剥离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耕地耕作层土壤不按要求剥离和再利用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农业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