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6550222/2020-3141071
文号:永政办发〔2020〕9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20-01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2-06-08
签署日期:2020-06-09
登记日期:2020-06-15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0-06-09
公开责任部门:永兴县教育局
YXDR-2020-01008
永政办发〔2020〕9号
关于印发《永兴县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兴县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永兴县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
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教育设施规划与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学标准》《湖南省化解大班额三年行动计划》《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郴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教育设施),并保证配套教育设施与住宅小区项目的首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使配套教育设施与城市建设和住宅小区项目开发相适应。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需承担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新建的教育设施要独立设置,不能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筑相连接。
第三条 本办法中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是指在县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或旧城区改造开发取得商品住宅小区开发用地的项目(不含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由县长或委托的县政府副县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标准
第五条 县城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严格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和城区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执行。
建设方式分为自行配建或出资由政府异地统筹建设两种。
新开发小区和旧城小区改建按户均4人测算居住人口,按幼儿数、小学生数和初中生数分别占居住人口45‰、90‰、45‰的标准分别测算幼儿园、小学、初中所需学位。测算学位需求时,应当把住宅小区的租住人口纳入测算范围。每2000居民(或计容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不规划建设教育设施,但需按标准缴纳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按计容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元;每2000居民 (或计容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400居民 (或计容面积260000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配建幼儿园;每10400居民(或计容面积260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8000居民(或计容面积450000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配建幼儿园、小学;每18000居民(或计容面积450000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同步配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或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
新建住宅项目达到配建要求,开发企业必须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未达到单独建设或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条件的住宅小区,或达到相关配建标准要求但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教育设施的,或因城市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教育设施的,开发企业应当按计容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缴纳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由县政府统筹配建教育设施。以上已配套建设了教育设施,但决算审计金额未达到按计容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标准的仍需足额缴齐差额部分。
如项目周边已经存在教育设施,但教育设施不完善的,原则上由周边新建小区开发企业进行单个项目的配建,配建标准参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在土地招拍挂时作为前置条件予以明确,由县教育局商县住建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拿出方案,报请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一定区域内若干住宅小区项目均未达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应根据该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规模总量来规划建设教育设施。
第六条 配建教育设施原则上应当达到以下规模:幼儿园12个班360个学位、小学36个班1620个学位、初中36个班1800个学位,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如因新建住宅小区规模较小等原因需要减小配建教育设施规模的,经县联席会议批准,可以适当减小建设规模,但幼儿园最低不得少于6个班,小学、初中分别不得少于24个班。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内容应包括校舍、运动场地、附属场地(含校园绿化、道路、给排水、围墙、土方等)及强弱电等。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组织住宅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会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模式、规模、标准、成本、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土地招拍挂阶段前置条件,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其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划拨主体为教育行政部门,不计入经营性用地容积率。
第八条 新建住宅项目具备配建条件的,开发企业需与县政府签订《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协议书》,协议中明确教育设施配建的建设用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期限、产权、移交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达不到自行配建条件的新建住宅项目,需按标准出资委托县政府建设教育设施。
第九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由开发企业负责,制定配建教育设施建设方案,报请县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县政府办学,产权办理在县政府指定的学校名下。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配套教育设施异地建设资金由竞得商住用地的开发企业,在土地摘牌后与土地出让金一并足额缴纳至财政部门设立的资金专户后,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后续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分批缴纳的,需经县联席会议研究。配套教育设施异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全额用于县城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建设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原则上每二年调整一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开发企业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投入或者所承担异地建设的成本计入企业开发成本,按相关规定在税收方面可享受国家有关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移交与监督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配套教育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移交函和移交材料。
移交材料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资料、用地审批手续、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相关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和产权办理等资料。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负责移交前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移交后的相关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参建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未按《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协议书》约定配建和移交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以及缓建、低标建设的;或未承担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异地建设费的,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涉及该开发企业的行政审批等手续,将该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配套教育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少缴、免缴、缓缴承担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异地建设费的;
(三)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未与住宅小区同步验收合格,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异地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商相关部门解释。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