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6550222/2020-3154881 文号:永政办发〔2020〕12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20-0101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5-07-07
签署日期:2020-07-07 登记日期:2020-07-13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0-07-07 公开责任部门:永兴县司法局

YXDR-2020-01011

 


永政办发〔2020〕12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永各单位,有关企业:

《永兴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永兴县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灾(含森林火灾,下同)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19〕28号)以及《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发〔2018〕36号)、《郴州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郴政办发〔2019〕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街道)、县开发区、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县属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含森林防灭火,下同)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组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牵头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共两次。半年考核在6月下旬进行,主要考核半年工作完成情况,以现场考核、单位互评与县安委办日常管理考核等相结合方式进行。年终考核在12月份进行,主要考核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以现场考核、单位互评与县安委办日常管理考核等相结合方式进行。半年考核成绩按40%的权重计入全年考核总成绩,年终考核成绩按60%的权重计入全年考核总成绩。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贯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人、物、制度、环境“四要素”管理,坚决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提升企事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七)其他。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消防(含森林防火)、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工作。

第六条  县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统筹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等考核细则,经县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要向县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事故考核时段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当年12月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和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纳入当年考核);当年度考核时段内查实的前三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瞒报、谎报、补报事故,纳入当年度考核。

第九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对外宣传先进经验典型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县安委办认定,报县安委会同意后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按照综合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一)乡镇(含街道、县开发区,下同)全年考核总成绩90分以上且排前3的为优秀,全年考核总成绩80分以上的为良好,全年考核总成绩60分以上的为合格,全年考核总成绩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不能评为优秀:

1.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县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2.经调查认定,对辖区外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且所属的车或船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3.安全生产或消防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办)或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推荐的优秀乡镇(街道)因市级审核未通过或在考核期出现不能评为优秀情形而导致落选的,按照年终考核成绩依次替补;当年度考核时段内被评为省级示范乡镇的,可直接评为优秀(不占用优秀名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归为良好类单位:

1.全年考核总成绩90分以上,具备评优条件,但超优秀乡镇规定名额的;

2.全年考核总成绩80分以上90分以下,且无本办法第十条(四)中“为合格类单位”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为合格类单位:

1.全年考核总成绩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

2.对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整治后出现反弹的。

(五)全年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六)县直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县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情况考核。

(一)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

1.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1起亡人森林火灾的(不包括辖区内无监管职权的事故,下同);

2.县直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1起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按照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定;经调查认定,县直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事故发生不具有监管责任或不存在监管过失的除外,下同);

3.省市驻永企业、县属及其他企业发生1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乡镇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1起较大亡人森林火灾,或者发生1起较大火灾事故或2起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

2.经调查认定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县直和其他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1起较大事故或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4.省市驻永企业、县属及其他企业发生1起较大事故或2起一般事故,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之前,对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中“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会予以“黄牌警告”预警告或者“一票否决”预否决,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予以通报,责令其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县安委会书面报告。被“一票否决”预否决的,由县安委办将预否决结果报送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一票否决”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出的相应限制性惩处措施的期限自预否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逐步实现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责任单位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当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评报告。县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由县安委会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严格兑现奖惩,并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由县安委办另行制定,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预否决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扣发当年绩效奖金。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与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的评先评优。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辖区内所属车或船在辖区外发生的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农村农民自建房、学生溺亡等非生产经营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或责任认定情况,对有关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牵头商相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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