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006550222/2020-3220679 文号:永政办发〔2020〕19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20-0101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5-12-06
签署日期:2020-12-07 登记日期:2020-12-07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0-12-07 公开责任部门:永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YXDR-2020-01018

永政办发〔2020〕19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直及省市驻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县城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和《郴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郴政办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县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成本监审,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现将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市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遵循“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城乡低保、三无对象、五保等社会困难人群,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每月每户免收6立方米用水量代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环卫主管部门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垃圾处理收费问题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后,我县再按规定制定相应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代征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七、城市规划区内的垃圾,有清运能力自行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收收集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应全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按规定减收一定比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城区街道、公共场地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九、县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

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发改、环卫部门负责商相关部门解释。

 

附件:永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永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县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

立方米

0.3

按售水量征收,并随水费价外征收。

交通工具

 

 

 

1

中巴车

月·辆

8

 

2

出租车

月·辆

4

 

3

货  车

月·吨

2

 

4

小  车

月·辆

2

 

餐饮业

 

 

 

1

饮食业

月·平方米

1

按营业面积

2

早市、夜市、大排档摊点

月·桌

5

 

服务及娱乐业

月·平方米

0.4

按营业面积

宾(旅)馆住宿业

月·床

0.5

 

加工场地(食品加工、机械配件加工等)

月·平方米

1

按做工面积

汽车站

月·平方米

0.4

按候车室及停车坪面积。

市场

 

 

 

1

超市、家具店

月·平方米

0.2

按营业面积

2

农副产品市场

月·平方米

1.8

按营业面积

3

工业品市场、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和其他市场

月·平方米

0.3

按营业面积

医疗卫生

 

 

 

1

住院部

月·床

1

 

2

门诊部

月·平方米

1

按面积

其他经营场所及门店

月·平方米

0.5

 

十一

停车场

 

 

 

1

专业停车场

月·平方米

0.3

按面积

2

洗车场

月·平方米

2

按面积

十二

经营场所装饰、装修维修

平方米

3

按实际装修面积,纯刷胶、贴墙纸的装饰、装修不征收。

十三

单位锅炉(炉渣)

月·吨

12

指非经营性单位的锅炉。征收标准中的吨指锅炉每小时蒸发水量的吨位。经营企业按营业面积收取处理费的,不再收取锅炉炉渣处理费。

十四

机关、企事业单位

月·平方米

0.2

有经营场所的企事业单位按以上相关标准收取,无经营场所的按办公用房面积征收。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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