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6550222/2021-3246626 文号:永政办发〔2021〕6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21-01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3-01-21
签署日期:2021-01-22 登记日期:2021-01-25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1-01-22 公开责任部门:永兴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

YXDR-2021-01005

永政办发〔2021〕6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永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


 

永兴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签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现场签证流程,为工程结算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依据。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和工程计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行业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签证的范围: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工程签证的种类:变更类签证和索赔类签证。

第四条  工程签证的原则:1.准确计量原则;2.实事求是原则;3.签证时效原则;4.现场跟踪原则;5.分级管理原则;6.总价控制原则。

第二章  现场签证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  签证计量计价的依据

1.合同(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补充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施工图纸。

5.技术规范。

6.工程变更指令。

第六条  现场签证的内容

1.合同之外的零星工作。

2.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

3.非施工方的责任事件,其中不可抗力事件属施工方应承担的费用(风险)除外。

4.因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的约定不符,或因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外而发生的工作内容。

5.施工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施工,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的工程(作)量,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原施工情况的工作内容(对设计变更中属于新增且又能在竣工图中反映的项目,则不属于签证范围)。

6.业主单位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确认的。

7.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证的。

8.工程变更项目必须先按《永兴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永政办函〔2017〕121号)执行,填写好变更工程量确认表和审批表,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施工单位在完成变更审定的工程量后再签证予以计量。

9.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第三章  签证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签证程序

发生工程变更事项,业主单位需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工作指令,提供所需资料。施工单位接到指令并完成工程量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单位提供现场签证单。

第八条  工程索赔的签证程序

发生非施工方的责任事件,由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业主单位审查认定,再按要求进行工程签证。

第九条  签证的要求

1.监理工程师、指挥部技术人员、业主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应熟悉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和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内容,掌握工程具体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计量方式和方法。

2.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

3.签证必须达到量化的要求,必要时须用简图标注,简图必须按施工图绘制标准与要求绘制,对工作事实的表述应清晰简明,工程签证单的每个字、每个字母或每个计算式都必须清晰准确,每一种材料的名称、规格及数量必须标注明确,隐蔽工程必须附影像资料,并可以进行费用计算工作,每份签证的详细预算必须附在本张签证单后面,否则不予签证。

4.土石方工程。所有涉及土石方工程签证须提供经监理单位、指挥部、业主单位确认的签证事件发生前及结束时的方格网图或纵横断面图(路基土方)或基坑断面图(基坑土方);图上应标注岩土类别和实际的土石分界线,最终以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出具的成果文件进行签证。

5.对无印章、无签字、无日期、文字含糊的不能签证。

6.拆除工程旧材料回收需要签证。

7.现场签证要及时办理,不应拖延过后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该有拍照或录像,以保留第一手原始资料。

8.签证单必须一事一签,对于不属于合理签证应在签证单上说明原因并注明“未予签证”字样。

9.现场签证单原件最少一式四份,施工单位、指挥部、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各留一份,避免受益方自行修改,工程结算时无法对证。

10.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报指挥部、业主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签证时必须列明人工数及用工时间。

11.以下几种现场签证方式无效:

(1)签证单上只有----签名;

(2)签证单上只有----“同意”,无签名;

(3)签证单上有----签名+“同意以某某单位意见为准或由某某单位核实”;

“同意签证”正确的做法是:“签名+复核后的具体描述性签证意见+日期”。即对工作事实的表述应清晰简明,能量化的必须达到量化的要求。

12.现场签证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督。

13.现场签证的工程量确认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在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必须坚持控制投资并保证施工进度。

14.现场签证累计工程量不能突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和1000万元。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现场签证:

1.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2.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3.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4.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现场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工程签证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须按本办法规定,如实并及时填写《工程量签证单》,同时须附上此项签证有关的详细支持材料(包括《合同》相关条款及设计说明等)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判断签证内容是否属签证范畴,负责权衡、分析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上报指挥部、业主单位;并根据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指挥部的审核意见实施。

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按合同施工”。因施工单位擅自不按设计、不按合同规定所施工的项目,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

3.施工过程中因其他施工单位(被索赔方)施工不当造成本单位(索赔方)的损失时,由索赔方按索赔签证规定的程序提出索赔。

4.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签证台账,按规定与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指挥部进行核对。

5.从施工总体部署考虑,为满足总体进度和工程质量及投资控制,施工单位对指挥部、业主单位下达的指令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须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对工程签证按规定并及时签署意见,监督工程签证的实施。及时发现、解决工程签证中的问题,并认真落实指挥部、业主单位对工程签证的工作要求。

2.监理单位负责核实签证的所有支持材料、工程量及费用,审核人员必须按合同、招标文件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监理单位对签证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签证资料完整性负责。

3.监理单位须建立工程签证台账,每月底将签证台账与施工单位、业主单位、指挥部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指挥部、业主单位职责

指挥部、业主单位是工程签证的主要负责单位,负责及时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签证的实施情况。对签证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签证资料的完整性及有效性,工程量准确性,签证费用进行全面审核,并对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工程量准确性负责。成立指挥部的,由指挥部、业主单位共同负责,没有成立指挥部的,由业主单位负责。

第五章  工程签证审批权限及要求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参与人员

参加签证单人员不少于5人,即指挥部、业主单位(2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审批权限

1.工程签证费用估算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下的,有指挥部的,由指挥长确认审批;没有指挥部的,由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审批。

2.工程签证费用估算在10万元以上,按永政办函〔2017〕12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现场签证的时效性

临时性工作、工程变更通知单、工作联系单或申请报告所含内容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7天内向业主单位、指挥部提交签证申请,并附相关批复单的复印件,业主单位、指挥部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签证单7天内必须组织验收并确认,逾期不再接受签证。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先签证后隐蔽。签证工程量大的隐蔽工程,在工程隐蔽前需通知第三方跟踪审计或财政评审部门参加。如发生时间延续性较长的工程签证,应在工程关键节点及时通知各项目管理方(指挥部、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跟踪签证,保证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现场签证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指挥部、业主单位未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督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要求进行签证,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由住建部门对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取消项目合同,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县发改局、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负责商相关部门解释。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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