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兴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事权划分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006550222/2021-3283208 文号:永市监字〔2021〕34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21-22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6-05-19
签署日期:2021-05-20 登记日期:2021-05-21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1-05-20 公开责任部门: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YXDR-2021-22002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永兴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事权划分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挂靠社团办事组织机构:

现将《永兴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事权划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大家认真组织实施。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永兴县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事权划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全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体制,明晰权责,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永兴县委办公室、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办﹝2019﹞38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对县局与市场监管中心所(以下简称“中心所”)两级行政执法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建立权责清晰、上下协同、运转顺畅、廉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的总体思路,明确县局与中心所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及行政处罚等事权,推动和提高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各中心所为县局派出机构,在县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政,权责统一。县局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内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县局委托各中心所实施的职权事项,由县局对各中心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指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地发挥各中心所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就近监管的优势,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执法,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四)理顺关系,分工协作。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理顺县局与中心所的事权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强化层级监管,提高工作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权划分

1.市场主体登记

(1)县局负责本县辖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并负责对各中心所开展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业务指导。

(2)开发区中心所受县局授权委托负责开发区所辖园区内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其他中心所受县局授权委托负责本所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1)县局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许可受理、许可决定工作,并负责对各中心所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业务指导。

(2)各中心所承担本所辖区内食品流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许可证的许可受理、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并协助县局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的现场核查工作。

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许可。县局负责全县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并受市局授权委托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局负责全县辖区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工作。

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县局负责全县辖区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

(二)行政确认事权划分

1.县局负责登记权限范围内(开发区园区除外)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2.开发区中心所受县局授权委托承担其登记权限范围内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三)行政检查事权划分

1.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编制全县市场监管领域监督检查事项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组织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指导督促各中心所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2.各中心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四)行政处罚事权划分

1.县局行政处罚事权由局执法队承担,具体负责查处以下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1)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含小作坊);

(2)特种设备安全领域违法行为;

(3)药品医疗器械领域:全县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县城区公办医疗机构及县第二人民医院;

(4)价格违法行为;

(5)市场秩序领域:建材、汽车配件、电动车、烟花

爆竹、成品油、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和非法(直)传销、广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违法行为。

2. 各中心所承担本所辖区内上述未列明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3. 其他说明:

(1)社会影响重大或有争议的违法案件查处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

(2)强化队所联动,坚持谁先立案谁牵头办案原则,鼓励联合办案。

(3)避免重复执法,若同一违法主体涉及几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实行部门联合办案,一并执行处罚到位。

(五)其他事权划分

1.投诉举报处置。按照“谁监管、谁处理”的原则,由局领导批示指定的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同时报送投诉举报接收部门。

2.监督抽检及不合格产商品的核查处置

(1)县局负责制定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各中心所协助配合。

(2)不合格产商品后处置工作。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后处置工作由县局负责,其他不合格产商品后处置工作原则上由各中心所按辖区负责。

3.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事权划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意见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局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权划分工作,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严格根据事权划分实施意见,理清事权边界,不得超越边界行使权力,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合理分工,落实责任。局属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明确监管要求、监管频次、责任人员,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县局各业务股室要重点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各中心所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督导考核,定规范、抓指导、促落实。各中心所要服从县局的业务部署和安排,重点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困难和建议。

(三)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局属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和信息沟通,县局各业务股室发现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线索,以及各中心所发现应当由县局立案查处的案件线索,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移交县局执法队,执法队处理完毕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线索移交部门。

本意见由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没有明确划分的事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县局相关具体规定执行;已经明确划分的事权,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