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兴县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索引号:006550222/2021-3384359 文号:永发改通〔2021〕82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21-02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6-12-26
签署日期:2021-12-27 登记日期:2021-12-28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1-12-27 公开责任部门:永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YXDR-2021-02001

永发改通〔2021〕82号

关于印发《永兴县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

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永相关单位:

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兴县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

2021年12月27日

 

 

 

永兴县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五年行动方案

(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改环资规〔2020〕857号)和《关于印发<郴州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郴发改发〔2021〕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倡导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生活,规范塑料制品产销用,积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强化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努力建设美丽永兴。

(二)基本原则。强化源头治理,抓住塑料制品生产使用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分类提出管理要求;按照《湖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和《郴州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工作要求,合理确定实施路径,积极稳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

(三)工作要求。县发改局负责综合协调,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负责牵头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县科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负责塑料制品及其替代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监管,县城管局负责牵头规范塑料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县司法局负责健全法规制度,县科工局负责强化科技研发,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县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按照“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创新引领、科技支撑,多元参与、社会共治”原则,稳步推进工作,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狠抓源头管控

1.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禁止已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

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县科工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重复。

2.严格把控项目准入关

按照“权责对等”和“谁审批谁负责” 原则,对新建、扩建塑料生产项目应当选址在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严把在立项(备案)、能评、环评等准入环节,对禁止类超薄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以及以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等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3.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全县建成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县建成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城乡接合部、乡镇和农村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县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全县城建成区、所有A级旅游景区餐饮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县中心城区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农村酒席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县星级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制品。全县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无偿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全县所有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制品。全县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不再主动无偿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电商快递塑料包装。全县电商平台企业和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减少寄递环节二次包装。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县商务局、县邮政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农用地膜的管理和回收。形成覆盖全县的农用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加工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完备的农用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农用地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农田“白色污染”的防控。农用地膜基本实现全回收,不合格的农用地膜基本淘汰,地膜残留量实现负增长,农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防控。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1.推广应用替代产品

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生物基产品和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在网购、物流等环节推广使用纸箱等可降解材料包装。引导农业生产应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产品,使用生物可降解地膜。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前;

县商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与流通商家、消费终端合作减少废弃量。支持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强化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以大型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积极推广绿色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

完成时限:2024年12月31日前;

县发改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建立健全可降解塑料尤其是生物基原料及制品生产审批的“绿色通道”,严格塑料制品尤其是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生产许可审核,严禁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鼓励企业制定绿色设计标准,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定期发布替代产品生产厂家名录、“免吸管”等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生产可降解产品的,应主动标识。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县科工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1.加强废塑料回收和清运

鼓励塑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等合作,建立一批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的绿色回收站点,将使用回收装置的企业网点纳入地方回收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与塑料再生回收体系“两网”融合。建设塑料包装废弃物等城市大件垃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在写字楼、车站、港口码头、景区、商业街区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投放设施和清运频次,强化废弃物材质鉴定和打包管理。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体系,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建筑工地安全防护网回收处置。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县城管局、县商务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利用处置

统筹规划塑料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集中化和产业化,引导相关项目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和专业园区集聚,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和能力。深化落实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切实推动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能源化利用,规范处置运营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城管局牵头,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永兴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专项清理

将违法违规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作为农资专项执法检查内容,纳入农资打假范围。督促完成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推动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加强后续检查和管理,坚决防止塑料废弃物重复堆放、非正规堆放及污染转移问题。

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1.强化环保宣传引导

通过3.15消费者权益日、6.5世界环境日、食品安全宣传周、节能宣传周、产品质量月等活动平台,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组织相关媒体投放公益广告、宣传片,策划推出有奖竞答、短视频等一批富有趣味性和吸引力的新媒体产品。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事业单位,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普及减少塑料污染的环保知识和方法,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县科工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委网信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公共机构带头实施

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内容。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在主办会议、会展等活动时要率先禁止提供和使用列入塑料制品禁限目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制品。公共机构内部办公场所、会议室接待统一使用瓷杯、玻璃杯或可降解纸杯。

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法规政策

1.实施法规标准

配合国省有关部门及时制修订塑料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塑料制品禁限目录,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工作中。配合国省有关部门制修订改性塑料及可降解材料应用、快递商品绿色包装、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标准。建立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的企业法人及其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县科工局、县商务局、县城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财税支持

适时开展“互联网+逆向物流”、可降解塑料产业链等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农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示范,推进农膜回收示范县建设。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和低值可回收物补贴的支持力度。按规定落实快递商品包装的绿色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再生塑料制品增值税50%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计收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选择部分区域开展试点,探索结合成本监审、执法奖惩、押金、补贴等手段,引导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价格逐步反映环境成本,支持推动可降解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生产、塑料废弃物安全环保处置。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科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科技支撑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质优价廉的可循环、可降解材料规模化、连续化生产关键技术研发,完善生物基可降解材料的全产业链关键技术集成,遴选推荐生物可降解地膜等一批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技术。对采用新型绿色环保材料生产的企业,积极提供标准制定、产品标识和质量检验等技术支撑。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县科工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监管执法

将塑料污染防治纳入各自领域监管执法范围,实施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监管,建立塑料制品溯源、质控、执法等信息化平台。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规定时限淘汰禁止类塑料制品生产线,建立购销台账制度。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加大医疗塑料废弃物集中管控和塑料废弃物处置单位环境监管力度。强化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高速服务区等人流较多、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等塑料制品消费量大的场所的现场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法违规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处理处置塑料废弃物、“洋垃圾’’走私入境、农膜违规覆盖的行为。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采取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完成时限:常态化开展;

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市科工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监管执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牵头,建立塑料污染治理部门协调机制,每年召开两次工作协调会议,健全完善政策制定和调查研究机制。将塑料污染治理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塑料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将塑料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结合自身实际,实化细化政策措施,每年度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报县发改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落实塑料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和全过程监管,着力构建塑料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有序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应切实按照省、市、县的决策部署,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重点工作任务,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在行业监管、业务指导、政策制定等方面积极有为,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塑料污染治理提供指导。

(三)加强政策引导

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资金和相关鼓励政策,加大对可降解塑料制品企业、可替代产品研发生产、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利用等重点项目的支持。优先推荐生物可降解塑料制品、地膜等产品和技术纳入县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目录。

(四)落实经费保障

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县级有关部门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附件: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

附件

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

序号

类别

细化标准

备注

一、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1

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厚度小于0.025毫米,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听塑料购物袋

具体参照GB/T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2

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厚度小于0.01毫米,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用于农田地面覆盖的不可降解塑料薄膜

具体参照GB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3

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的塑料制品

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制成的塑料制品

可回收输液瓶(袋)的回收利用按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5

一次性塑料棉签

以不可降解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

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

6

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

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塑料微珠不包括由产品外包装无意带入、不起特定功能的塑料颗粒

二、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7

不可降解塑料袋

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

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8

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餐饮服务中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刀、叉、勺等

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容器

9

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

餐饮服务用于吸饮液态食品,一次性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吸管

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10

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制品

酒店、饮店、宾馆、招待所、民宿客房等场所使用的易耗塑料制品,包括塑料梳子、牙刷、肥皂盒、针线盒、浴帽、洗涤护理品容器(如浴液瓶、洗发水瓶、润肤霜瓶等)洗衣袋等

 

11

电商快递塑料包装

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

用于电商快递寄递过程装载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

 

12

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编织袋

由塑料编织布(或塑料编织布与塑料薄膜、纸张等)制成,用于电商快递寄递过程装载物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

 

13

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

电商快递封装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胶带

 

14

不合格的农用地膜

用于农田地面覆盖,主要利用再生料生产,或者厚度、强度、耐候性能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可降解塑料薄膜

符合要求的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

注: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可免于禁止、限制使用。

(此页无正文)

 

 

 

 

 

 

 

 

 

 

 

 

 

 

 

 

 

 

 

 

 

 

 

 

 

 

 

 

 

 

 

 

 

 

 

 

 

 

 

 

永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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