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兴县法律服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6550222/2022-3544798
文号:永司发〔2022〕25号
统一登记号:YXDR-2022-07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7-12-11
签署日期:2022-12-09
登记日期:2022-12-12
所属机构:永兴县司法局
所属主题: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2-12-09
公开责任部门:永兴县司法局
永兴县法律服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下列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无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五)项:(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二、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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