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兴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19 11:19 来源:县财政局 作者: 【字体:

为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培训工作的审批和费用管理。根据《郴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郴财行﹝2018﹞4号),我县对原有的会议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永兴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把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报县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备案修改为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且强调调整的培训计划须提前一个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在报销时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材料。同时在监督检查环节,增加了“调整培训计划是否按程序报批”等内容。

(一)开支范围和标准

1.培训费提标: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当提高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对开支标准更细化,对县内、市内、省内和省外的培训标准分别规定了最高上限,“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适当调剂使用。”

2.师资费进行完善: 讲课费计算单位调整为学时,在2014年实行的老办法规定中,对于讲课费计费标准是“按半天计算”的规定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两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 一般人员讲课每课时最高不超过2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同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培训组织与监督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数量由原来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调整为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人。新办法在重申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永兴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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