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永兴县采石(砂)取土规划(2018-2020)》

发布时间:2019-07-26 09:36 来源:永兴县林业局 作者: 【字体:

2018年7月23日,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永兴县采石(砂)取土规划(2018-2020)》(永政办发〔2018〕15号),县政府统一登记号YXDR—2018—01015,自2018年7月23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1)贯彻落实国家“五位一体”战略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提出“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制定《永兴县采石取土规划(2018-2020年)》是贯彻“五位一体”战略布局的必然选择。(2)落实县委“两让”理念的需要。加强采石取土规划,是推动县委“两让”理念落地生根的务实举措。(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17〕34号)文件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全县(市区)采石(砂)、取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采石(砂)场、取土场的具体数量规模、合理布局,确保限额有序开采,是切实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大力推进生态强县建设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本《规划》。

二、关于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条件和范围。《规划》中有关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三条和第四条、《湖南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17〕34号文件第一条等规定制定的。采石(砂)场、取土场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按照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林地原则,优先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劣质林地,不得使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省级以上公益林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不得使用铁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以及大江大河大水库周围可视范围内的林地,不得使用位于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生态地质灾害预警点的林地。其中,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道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砂)场、取土场,其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以上(含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其他采石(砂)场、取土场只能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Ⅳ级保护林地。本《规划》是对国家有关规定的强调、集中和具体化。

三、关于采石(砂)取土场的数量规模。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禁止毁林采石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三条、《湖南省林业厅关于严格采石(砂)取土场使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湘林资〔2017〕34号文件第二条等规定制定的,对于工程建设需要采石(砂)、取土的,由工程建设业主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其数量规模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限;对于其它采石(砂)场、取土场,必须按照“生态优先、先急后缓”的原则,从严控制数量规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全县(市区)采石(砂)、取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采石(砂)场、取土场的具体数量规模、合理布局,确保限额有序开采。县(市区)采石(砂)、取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要报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划》规定严格控制社会上零星分散的采石(砂)取土场数量,这既符合生态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也符合我县生态强县建设和新时代发展的基本要求。

四、该《规划》文件拟解决的问题:规范全县采石,遏制乱采石(砂)取土等破坏林地的行为,以达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五、该《规划》文件拟采取的措施:1.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2.禁采区内关停,开采区内管严;3.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4.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并举;5.资源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6.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利用,谁恢复;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推动“绿色永兴”建设,打造宜居宜游宜业的“全国科学发展百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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