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意见》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12-15 13:36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字体:

一、制定该文件的目的。强化安全生产地方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依法依规”的原则,坚决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坚决关闭或出清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坚决关闭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安全不达标煤矿;坚决关闭开采范围与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资源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设置在前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凡安全、环保不达标的煤矿一律不允许保留,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有序发展优质产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提升全县煤矿整体办矿水平,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有效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该文件的必须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上级党委政府的文件对进一步淘汰退出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确保全县各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职,淘汰退出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工作不存盲区、不留死角,有必要制定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意见,确保淘汰退出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该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解决县内党委、政府、部门、机构、乡镇、企业之间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解决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工作实施等方面的具体问题,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工作。

四、文件起草过程。该文件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依次在县应急管理局内部多次讨论修改(5次以上),在县煤矿安全生产周例会多次讨论修改(3次以上),召集全县产煤乡镇分管领导和安监站长集中讨论修改(2次以上),在微信群发给相关县领导、产煤乡镇广泛讨论,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报县级分管初步审查并反复修改,报本届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审定通过,报本届县委2019年第15次常委会审定通过。也已通过县司法局、县政府文秘室审核。

五、文件制定依据

1、《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

4、省应急管理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意见》(湘应急联〔2019〕7号)、

5、市应急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淘汰不安全落后小煤矿的实施意见》(郴应急发〔2019〕55号)

永兴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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