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4 15:19 来源:永兴县人社局就业股 作者: 【字体: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县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0〕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2020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县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二)县内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二)县内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范围、标准及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405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同)人员为60%缴费标准的60%;非“4050”人员为60%缴费标准的40%。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根据湘政办发【2020】20号的要求,2019年12月至2020年年内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至2020年12月。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60%缴费标准的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所需资料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须提供的资料包括:①符合条件人员名单;②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③劳动合同复印件;④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二)县内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须提供的资料包括:①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及复印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及复印件;②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发票(银行缴费单、缴费基数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须提供的资料包括:①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③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四、办理期限及流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申请对象携带资料到企业社保补贴窗口打印社保费缴费单,再到户口所在的乡镇、社区进行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其社保补贴资金拨至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五、咨询电话

县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劳动关系股:0735-5538606

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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