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7 09:06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文件解读

 

一、背景情况

根据县政府办印发的《永兴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永政办函﹝2020﹞46号)要求,县市场监管局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政策,研究出台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主要回应以下几个需要:

一是推动公正监管,提升营商环境的需要。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并明晰有关监管规则,可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推动公正监管。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措施,使经营者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二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就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律,在适用单行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也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做到过罚相当。

三是统一执法尺度的需要。在执法实际中,对于依据上述规定免予处罚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机构对是否可以免予处罚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梳理执法中常见的免予处罚的情形,统一标准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月,由我局政策法规参照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其他县市区做法负责起草初稿,随后向全局干部职工征求意见。2021年2月19日,我局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就该清单进行讨论。2021年3月4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

三、主要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如《公司法》《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计量法》《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

四、主要内容及适用原则

本清单包括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共46项,在适用时,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首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予处罚。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法定免予处罚条件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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