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11-03 14:45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一、 背景及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中央两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选定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等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12月,中央两办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明确自201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求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要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以《国家方案》和《湖南省方案》为遵循,确保要求不放宽、任务不遗漏,部分标准严于国家、省要求。二是以《湖南省方案》为基础,结合省先行探索试点情况,充分吸收现有经验和特色,做好省市县方案有机衔接。三是把案例实践作为我县改革的重点,以构建省、市协调联动的制度体系为目标,提出市直部门出台的配套政策。四是突出监管前移、源头预防,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办法制度>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郴州政办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县委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县法院、检察院、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城管、自然资源、税务、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等部门开展前期调研和讨论,就单位具体职责等情况向县人大、县政协进行汇报对接,并完成初稿后面向全县广泛征求《永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讨论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先后收集了县财政局、县检察院、县城管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法院、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的修改意见,县政府办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再次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审议稿。

二、 目的意义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在我国,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公众的环境诉求纳入制度化、法制化渠道予以保障,有利于维护环境公平正义,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后果;有助于内化企业的环境成本,从而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和他人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有助于建立企业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减轻环境保护工作对行政手段的过度依赖,进而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创新,有助于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提高环境应急水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三、 文件主要内容 

《永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讨论稿)共五章和三个附件。五章分别为总体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人和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保障措施,三个附件分别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分类管理和职责分工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分类管理和牵头负责分工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流程图。

四、 制定程序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起草了《永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讨论稿),先组织了局各部门讨论,再送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县政府分管县级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集中讨论,并到县政府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最终形成送审稿,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决定。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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